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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贖回問題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壹)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

2、不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的場外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3、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的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投資者可通過上述場所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申購或贖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

投資者也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銷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電話、傳真或網上交易)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的開放日是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

基金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不應對投資者利益造成實質影響並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實施日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壹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2、申購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3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放申購公告中規定。

3、贖回的開始時間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3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開放贖回公告中規定。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和贖回開始時間後,由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者申(認)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采取書面形式、電話、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資者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者申請贖回時,其在銷售機構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後(包括該日)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和贖回的成交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額約定

1、代銷網點每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如選擇前端收費模式含申購費)。直銷網點首次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0萬元(如選擇前端收費模式含申購費),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已在直銷網點有該基金認購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代銷網點的投資者欲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制。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對本基金的贖回申請不得低於8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800份的,在贖回時需壹次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限制進行調整,最遲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4、申購份額及余額的處理方式:場外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場內申購時,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整數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額返回投資者。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6、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舍五入。

(六)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1、申購費

(1)投資者可選擇在申購本基金或贖回本基金時交納申購費用。投資者選擇在申購時交納的稱為前端申購費用,投資者選擇在贖回時交納的稱為後端申購費用。

(2)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費用時,按申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投資者在壹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具體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 前端申購費率

M<100萬元 1.5%

100萬≤M<500萬 1.2%

M≥500萬 0.6%

投資者選擇紅利自動再投資所轉成的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3)投資者選擇交納後端申購費用時,按申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N,年) 後端申購費率

N<1年 1.5%

1年≤N<3年 1.2%

3年≤N<5年 0.8%

N≥5年 0

因紅利自動再投資而產生的後端收費的基金份額,不再收取後端申購費用。

2、贖回費

本基金根據投資者認(申)購方式采用不同的贖回費率。

投資者選擇交納前端認(申)購費用時,適用固定的贖回費率,定為0.5%。

投資者選擇交納後端認(申)購費用時,適用變動的贖回費率。贖回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 贖回費率

N≤2年 0.5%

2年<N≤3年 0.25%

N>3年 0

3、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最高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內,基金管理人可決定實際執行的申購、贖回費率,並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認為需要調整費率時,應最遲於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壹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七)贖回費的歸屬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投資人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扣除註冊登記費和其他手續費後的余額為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財產。

(八)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

(1)前端收費模式

前端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前端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1:假定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元,申購金額為1萬元,采用前端收費模式,申購費率為1.2%,則需負擔的申購費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前端申購費用=10000×1.2%=120元

凈申購金額=10000-120=9880元

申購份額=9880/1.1=8981.82份

即:投資者投資1萬元申購本基金,可得到8981.82份基金份額。

(2)後端收費模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2:某投資人投資1萬元申購長信金利趨勢基金,采用後端收費模式,假定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1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10000/1.1=9090.91份。

(3)場外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歸入基金財產。場內申購時,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整數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額返回投資者。計算折回金額時,因四舍五入產生的誤差,歸入基金財產。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1)前端收費模式

如果投資者在申購(認購)時選擇交納前端申購(認購)費用,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2)後端收費模式

如果投資者在申購(認購)時選擇交納後端申購(認購)費用,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後端申購(認購)費用=贖回份額×申購日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面值)×後端申購(認購)費率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後端申購(認購)費用-贖回費用

例3:某投資者贖回持有期未滿壹年的長信金利趨勢基金1萬份,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1元,其在申購時已交納前端申購費用,則其贖回費用和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1=11000元

贖回費用=11000×0.5%=55元

贖回金額=11000-55=10945元

即該投資者贖回1萬份基金,可得金額為10945元。

例4:假定某投資者申購本基金份額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1元,該投資者選擇交納後端申購費用,並在持有期未滿壹年時贖回1萬份,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對應的後端申購費率為1.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2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額=10000×1.2=12000元

後端申購費用=10000×1.1×1.5%=165元

贖回費用=12000×0.5%=60元

贖回金額=12000-165-60=11775元

即該投資者贖回1萬份基金,可得金額為11775元。

(3)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歸入基金財產。

4、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凈值=基金資產凈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九)申購和贖回的註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註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無法計算當日的基金凈值;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發生上述(1)到(4)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至少壹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後,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至少壹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十壹)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壹年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壹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後續開放日予以支付。同時在出現上述第(3)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在至少壹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十二)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在單個開放日內,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上壹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壹個開放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壹個開放日贖回處理。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壹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將以下壹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準進行計算,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巨額贖回的公告:當發生巨額贖回並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銷售代理人的網點刊登公告,或以郵寄、傳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並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壹種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十三)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壹天,第二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壹個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壹天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壹個工作日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壹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份額凈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壹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和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連續刊登該基金重新開放申購和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和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