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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能夠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殘疾人保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發展殘疾人事業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鼓勵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誌願服務。第四條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或者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的人格。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歧視殘疾人、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隨著同級經常性收入的增長而增長,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依法設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籌集發展殘疾人事業的資金。基金會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各級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留存的公益金應當按不低於15%的比例用於殘疾人事業;各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留存的公益金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

有關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殘疾人福利基金和殘疾人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況,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殘疾人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事業,其日常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殘疾人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第七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章程或者人民政府的委托,開展殘疾人工作,參與與殘疾人事業有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指導和管理本地區各類殘疾人群眾組織,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殘疾人專門協會代表殘疾人的利益,反映他們的精神和物質需求,並根據他們自己的特點開展群眾工作。

殘疾職工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努力為殘疾人服務。第八條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中,應當充分保障殘疾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殘疾人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殘疾職工代表。第九條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殘疾人權益和殘疾人事業重大問題的,應當聽取殘疾人組織和殘疾人的意見和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組織納入涉及殘疾人權益工作的監督、檢查和驗收範圍。第十條禁止強迫殘疾人勞動或者組織、脅迫、誘騙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的表演和乞討。第十壹條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和監護人應當幫助殘疾人實現醫療、康復訓練、教育培訓、就業和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藏匿、遺棄、孤立殘疾人。第十二條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積極融入社會,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做出貢獻。

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服務的重要憑證,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頒發。

申領殘疾人證,免收傷殘鑒定費和工本費,所需經費由財政承擔。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