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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1:

(1)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文件、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衛和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協調落實NPC代表和CPPCC委員的建議;負責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協調本系統重大項目的立項;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管理工作,牽頭制定市本級就業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承擔局信息化建設規劃;管理局財務和國有資產處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2)法律部

負責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起草和修訂相關法規,承擔本局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和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

(3)就業促進辦公室

擬定全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專業中介機構,負責臺港澳居民在蓉就業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管理;制定全市失業保險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監督檢查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政策;負責制定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辦法,監督管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4)職業培訓辦公室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計劃;擬訂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組織實施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設立審批,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榮臺職業培訓交流合作;負責職業技能競賽的管理;綜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承擔技工院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5)養老和工傷生育保險辦公室

擬定全市城鄉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制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管理參保職工退休審批;負責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負責推進農民工和城鎮老年居民參加養老保險;負責市屬企業按機關事業單位新工資標準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確認;擬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完善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政策;制定全市工傷、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工傷、生育醫療費用統籌和市級工傷認定工作;監督管理社會養老、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機構。

(6)醫療保險部

擬訂全市統籌城鄉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市城鄉醫療保險費率、基金籌集辦法、診療項目和基金支付標準的確定辦法;制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管理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市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擬訂公務員醫療補助和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市醫療保險基金。

(7)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

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組織審查和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專項就業基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市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的審計和監督;組織或者協助調查處理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的重大案件;負責對市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運營進行監督管理;承擔市社會保障和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勞動關系部

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承擔市屬企業集體合同的審查和備案工作,審查市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和改制職工安置方案;負責政策安置和部署;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勞動定額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擬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牽頭擬定全市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的政策。

(9)勞動監察室

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安全監察員的管理和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督辦重大違法案件和相關突發事件;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勞動者維權工作,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縣(市)開展勞動保障監察;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的統計工作。

(10)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處

指導全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關政策和實施細則;指導爭議調解組織建設,開展勞動爭議預防工作;組織協調處理跨地區、有影響的重大勞動爭議,負責全市勞動爭議仲裁員的培訓和管理。

(11)人事部門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設置、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系統出國(境)考察和培訓人員選拔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政府機關的黨組織是根據黨章的規定建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