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5438年7月1日起,青島市職工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為202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上限為2020年青島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基數下限按照上壹年度青島市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分別不低於5%和不超過12%。調整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為3180元,比上年增加222元,增長7.5%;月繳存額下限分別為市南區、市北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為87元。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20265438年7月至20265438年7月+0青島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20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上限為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單位和職工的繳存比例不應低於5。調整後,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為3180元,比上年增加222元,增長7.5%;月繳存額下限分別為市南區、市北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城陽區、即墨區,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為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