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 2015年 1 月 1 日(含 1 月 1 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 1 . 5 % ,且在職職工總數在 20 人以下(含 20 人)的,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免征 36 個月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 2015年 1 月 1 日前登記註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 1 . 5 % ,在職職工總數在 20 人以下(含 20 人),且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未滿 36 個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財稅〔2017〕18號《財政部關於取消 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壹)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範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範圍,由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範圍後,工商註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