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建立健全農業支持保護體系,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保障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用於鄉村振興的財政投入,確保投入不斷增強、總量不斷增加,與鄉村振興的目標任務相適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發行政府債券,用於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和農村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加強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全面推行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國家支持以市場化方式設立鄉村振興基金,重點支持鄉村產業發展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農村營商環境,鼓勵創新投融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農村。
第六十三條國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政策措施,完善政府融資擔保機制,依法提高農村資產抵押擔保能力,改善和加強對鄉村振興的金融支持和服務。
由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主要服務於從事農業生產並與農業生產直接相關的經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