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林地,是指林業用地,包括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開墾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資源培育、采伐利用、管理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具體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有森林資源由其所屬的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森林經營實行分類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設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專項用於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建設、撫育、保護和管理。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不得改種其他林種。林地不得改為非林地。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或者經營森林的出資和合作條件。
根據立地條件和森林資源分布情況,將全省劃分為渤海平原林區、魯西平原林區、魯中南部丘陵林區和魯東丘陵林區。第六條實行森林資源資產監督使用制度。
出租、轉讓、抵押、拍賣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以及作為出資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應當依法進行評估。
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管理和監督檢查由省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和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森林資源狀況和森林覆蓋率,制定林業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林業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協調。第八條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林地,個人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記造冊,發放林權證,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權發證的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己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否則以合同規定為準。第九條森林資源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第十條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
在植樹造林和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植樹造林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林業總體規劃,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經批準的造林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三條綠化部門和單位實行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年度造林計劃,確定責任區和責任單位,實行責任制。責任單位的造林任務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認。
植樹造林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實行科學造林,加強管護,提高樹木成活率。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當年造林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成活率低於85%的,不得計入年度造林面積。第十四條植樹造林是公民的義務,依法有義務植樹的公民必須在本單位的組織下完成植樹任務。第十五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宜林荒山荒地、灘塗上植樹,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