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貼是指由政府的企業免費獲得的貨幣或非貨幣資產,但不包括政府投資的資本作為企業的所有者。中國的主要政府補貼:財務利益折扣,研發補貼和政策補貼。
從縣級或高於縣級的金融部門和其他部門獲得的金融基金,這些資金應納入總收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視為不應稅收入並扣除計算應稅收入時的總收入:
(1)企業可以提供資金分配文件,文件指定基金的特殊目的;
(2)財務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分配資金有特殊基金管理措施或基金的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應分別計算基金和基金所產生的支出。
同時,根據“執行規定”第28條的規定,不應在計算應稅收入的計算中扣除上述非應稅收入的費用;為支出的資產折舊和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稅收入中扣除。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稅的通知第1條:“除非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管理局稅收規定,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的收入不得納入利潤和損失,納入實際收到補貼收入的年度納稅收入。“
因此,如果企業所獲得的政府補貼不包括國務院規定的財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管理部門的利潤和損失,則不會包含在應稅收入中;但是,如果不包含在上述利潤和損失中,則應納入應稅收入。
對於待遇企業所得稅,企業獲得的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應納入實際收到補貼收入的年度納稅收入,但不包括在盈利和虧損中由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管理規定。
對於與收入相關的政府補貼,第16號商業企業會計準則 - 政府補貼的核算標準規定,用於賠償未來企業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人應當被確認為獲得並包含在內的延期收入當前損益(非營業收入)在確認相關費用時期;如果用於賠償企業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則應直接包含在當前損益(非營業收入)中獲取。
關於待遇企業所得稅,財政部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的企業補貼收入稅收明確指出,國家財政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非國務院和國家稅務局規定,企業未被企業納入利潤和損失,否則應納入實際收到補貼收入的年度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