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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醫療保險最新政策

I .保證治療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壹個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萬元(不含大病保險報銷)。參保人員在政策範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急診除外),按以下規定執行:

(1)門診治療。

1.普通診所。在市(縣、區)範圍內協議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二級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壹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年度起付線在50元,統籌基金報銷50%,年度報銷限額在75元。

2.常見慢性病門診患者。沒有免賠額,按60%的比例報銷。年度累計報銷限額3000元。患多種慢性病,每增加1種疾病,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增加300元,每年最高為4500元。

3.特殊慢性病門診。省內醫療機構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按當時醫療機構壹般住院政策報銷;省外醫療機構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按省外醫院住院報銷規定執行。壹個保險年度內按醫療機構最高類別計算壹次起付線。

4.大型門診。城鄉居民大額門診醫療費用,年度起付線2000元,統籌基金報銷25%,年度最高限額1,000元。

5.意外傷害診所。全日制在校學生(不含大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被其他責任人意外傷害的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統籌基金報銷60%,年度最高限額1000元。

(2)壹般住院治療。

1.住院病人免賠額。全市醫療機構起付線:壹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二級及縣級醫療機構、三級(市級)醫療機構、三級(省級)醫療機構分別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

市外(不含省外)住院,上述醫療機構起付線增加1倍。

在省外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線按住院總費用的20%計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最高1000元)。

多次住院扣除起付線,不同療程確需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白血病、腦癱患者在同壹醫院多次住院,起付線在壹個參保年度內只計壹次。

2.住院報銷比例。

3.保證住院報銷。

擔保報銷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參保人住院報銷金額低於保障報銷金額的,按照普通住院保障報銷金額報銷。保障報銷比例:省內醫療機構45%,省外醫療機構40%。

普通住院保障報銷金額=(住院總費用-負面清單費用-起付線)×保障報銷比例。

4.出國就醫,就醫。

被保險人轉往其他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比例報告。

(1)參保人員到市外(不含省內)醫院住院並辦理轉診手續的,住院政策內報銷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享受保障待遇);去省外醫院住院的,住院政策內報銷比例按60%報(享受保障待遇)。

(2)參保人員到市外(不含省內)醫院住院,未辦理轉診手續的,住院政策內報銷比例(含保障比例)下調15個百分點;到省外醫院住院的,住院政策內報銷比例按50%報(保障率降低15個百分點)。

5.參保人員因外出務工(經商)、長期居住和異地安置的相關待遇。

(1)被保險人在外地工作(經商)或長期居住發生的住院費用,按被保險人轉外地住院的政策申報。

(2)安置人員在安置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我市同等待遇。確需轉院治療的,參照前條規定執行。

6.外地急診住院治療。

參保人員因病需在外地緊急住院治療的,其所住醫院原則上為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並按參保人員轉診轉院政策上報。

(3)意外傷害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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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確非對方責任的意外傷害導致的住院,屬於居民醫保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按普通住院報銷。

3.因自殘、自殺造成的各類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報銷。

(4)住院分娩報銷。

參保育齡婦女生育費用按自然分娩(剖宮產)1000元的標準報銷。產後並發癥、並發癥住院治療,按普通住院政策執行,但不再享受定額報銷。

(五)大病保險待遇統壹。

在壹個保險年度內,參保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大病保險起付線,大病保險基金將按費用比例予以報銷。

1.支付線。壹個保險年度包含1起付線,重大疾病保險1.5萬元。

2.報銷比例。大病保險起付線至5萬元期間報銷比例為60%;5-65438+萬元,報銷比例為65%;10-20萬元,報銷比例為75%;20萬元以上,報銷比例80%。

3.頂線。省內醫療機構封頂線30萬元,省外醫療機構20萬元。為了平穩過渡,壹個保險年度內,大病保險待遇原則上保持不變。

二、其他相關規定

(1)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診療項目見《安徽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負面清單》。

(二)根據長三角壹體化發展規劃,我市參保人員可在長三角城市及相鄰城市以外的醫療機構住院,可參照省內或市內同類型醫療機構報銷政策執行。具體方案另文規定。

(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綜合醫療保障待遇按中央和省有關文件執行。

(四)跨省異地就醫聯網直接結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對城鄉低保戶、貧困人口、重點優撫對象、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困難群體,起付線和報銷政策繼續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六)原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與本方案不壹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7)本方案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八)本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盡事宜由市醫療保障局根據相關文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