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條國家設立獎學金,並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規定的專業的學生以及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工作的學生給予獎勵。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並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每生每年1500元。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份中等職業學校上壹年度在校學生數及生源狀況等,向財政部、教育部提出國家助學金預算申請。財政部、教育部審核後,於每年5月底前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及預算下達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上級下達的經費預算和本級財政應分擔的經費預算以及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下達到所屬各中等職業學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法律依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產黨的領導;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