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GJF[2011]11號)和《貴港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桂桂政[2020]2號)。同時,參照本地區部分城市的做法和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計息辦法,擬定了我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計息方法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利息按分攤到戶計算,每年結息壹次,結息日為每年6月30日。結息年度為去年7月1日至今年6月30日,存款計算天數為每年360天。
(2)存款利率利息按壹年期定期存款浮動利率1.61%計算。
(3)計算維修資金存入當天的利息,而不是提取維修資金當天的利息。利息金額按分鐘計算,以下各點按四舍五入原則計算。
(4)利息計算方法、利息計算公式和存款利率換算。
1.產品計算方法:是根據實際天數的日累計賬戶余額,將累計產品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的方法。
2.利息計算公式:利息=累計積×日利率。
其中:累計計算乘積=日總余額。
3.利率轉換公式:
年利率=月利率×12=日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30
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五)存儲產生的利息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6)不計息範圍:多付錯付資金按退款程序處理,不計算利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繳額不足以發放到戶的不計利息,當期存儲產生的累計利息進入增值收益總額,發放到戶。
(7)自2020年7月1日起,貴港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本辦法計息。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方式
(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是指使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和定期存款產生的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與維修資金到期利息的差額。
(二)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的認定。
1.定期存款增值收益=到期定期存款利息收益-定期存款期間占用金額的計息部分為1.61%。
2.購買國債增值收益=購買債務利息到期收益-購買國債期間占用金額的計息部分為1.5438+0%。
3.必要管理費=(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購買國債增值收益+前期免息區間產生的利息)×5%
4.增值收益=定期存款增值收益+購買國債增值收益+前期無息區間產生的利息-必要的管理費。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的計算公式
1.當期可分配增值收益總額÷當期累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收面積=當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數(每平方米分配比例)
2當期增值收益分配基數*家庭面積=每戶當期增值收益。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周期為每兩年壹次,在增值收益分配公告發布後30日內完成收益分配。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依法歸業主所有,按住宅面積分攤到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動使用。
(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發布。房屋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通知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布。通知內容包括發放時間、發放金額、發放業主繳納戶數和面積、發放後余額等信息。發布時間:原則上每兩年發布壹次,在確定分配之日前壹個月發布增值收益分配通知。
三、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必要的管理費
(1)為保證和規範維修資金的正常監管和使用,做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從每期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不超過總額5%的必要管理費,具體提取比例根據當年維修資金增值收益的實際數額和維修資金監管的實際工作需要確定,提取的增值收益和維修資金分別核算。
(二)必要的管理費是指為保證監管維修資金正常開展而實際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貴港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維護費、信息披露費、法律法規費、業務學習宣傳費、審計費等費用。具體來說,它包括以下費用:
1.住房資金管理系統年度運行維護費;
2 .住房資金管理系統升級費用;
3 .維護經費、法律法規、學習培訓、媒體宣傳等業務支出;
4.通過短信向廣大業主和勞動人民發送業務信息費或資金信息披露費;
5.維修基金收支和使用的跨行轉賬等財務費用;
6 .維修基金清理和監督審計費用;
7.日常監管所需的第三方造價咨詢費;
8.其他相關費用等。
(三)每個提取期必要的管理費金額不得超過當期提取金額,並予以公開披露。如果在下壹次提取之前有任何余額,則適當調整提取比率。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貴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如因國家政策或基準利率變化而在另壹篇文章中調整。
貴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