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要明確壹名行政領導幹部主管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女職工超過300人的單位,應當有專職女職工勞動保護幹部。300人以下的要有人管理。各級工會應加強女職工委員會的工作,督促和協助行政部門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第四條本市各級勞動、安全、衛生、經濟管理部門,工會、婦聯、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等。應協調(主要是勞動人事管理部門)並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五條凡適合我市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錄用女職工。第六條凡在我市符合國家法定勞動年齡且身體健康的女性公民,在就業、入學、招工、招考等方面應享有與男性公民同等的機會。不得以提高入學分數、考試分數等方式限制女性公民入學。第七條禁止招用女性童工。違者按22號文件《關於禁止使用童工的通知》[1988]處理。第八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其他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勞動。第九條有400名以上女職工的單位,應當自辦或者聯合辦托兒所、幼兒園,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和嬰兒哺乳室,完善相應的制度,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和嬰兒護理等方面的困難。
每班40 ~ 100人單位的女職工可配備簡易暖水箱和沖水器。第十條女職工“五期”勞動保護
(a)月經保護:
1.各單位主管婦女工作的部門或人員要為女職工建立月經卡,建卡率要達到100%。對於痛經嚴重或月經過多,難以堅持分娩的,經醫院診斷後,可按病假處理。
2.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高空、高低溫、冷水、野外作業和井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從事上述勞動的女職工給予1 ~ 2天月經期,工資照發。或者經期臨時換別的工作。
(2)懷孕、分娩和哺乳期間的保護:
1,對於孕期女職工,單位應積極支持女職工做定期產前檢查。工作時間按照規定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計算工作時間有定額和計件工作量,相應減少定額和工作量。
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鉛、苯、汞、二硫化碳等有毒物品的生產和使用。,明顯危害婦女生理機能和超過衛生防護所需劑量的,以及超過限量的放射性作業。
3.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女員工應暫時調離其接觸錳、鉻、鈹、砷、磷及其化合物的崗位,從而危及其神經、血液系統、重要器官和下壹代的健康。安排其他合適的工作。
4.對於孕期女職工,如果從事頻繁彎腰、爬、蹲、擡等容易造成流產、早產的作業,應盡量減輕勞動強度或調換工作。
5.因工作原因自然流產(含死胎)兩次以上的(單位指定醫院或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應臨時調換工作,安排其他工作。
6.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工作。工作時間,每天要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有定額和計件工作量的,減少壹小時工作量,工資照常發放。
7.女職工產假為90天(不含計劃生育規定的晚育假),其中產前假為15天(指預產期前15天),產後除早育外壹般不得休息。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8.已婚女職工妊娠流產的,按昆勞人保(1988)333號文件執行。
9.女職工生育滿壹周歲的嬰兒後,其所在單位應當每班給予其兩個哺乳(含人工餵養)小時,每次30分鐘。多胞胎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兩個哺乳小時可以合並,相應時間內的計件和定額任務可以減少。
10,各單位不得降低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在哺乳期間,壹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工作。
11、國有企業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實行生育基金統籌,按市政府昆(1989)4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3)更年期保護:
女職工在更年期,如身體不能繼續從事原職工工作,可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適當調換工作崗位,妥善安排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