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識別證券賬戶和資本賬戶中的資產
1.可用於計算個人投資者資產的證券賬戶應為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和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賬戶。中國結算開立的賬戶包括a股賬戶、b股賬戶、封閉式基金賬戶、開放式基金賬戶、衍生合約賬戶以及中國結算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的其他證券賬戶。
可用於計算投資者資產的資金賬戶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和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
2.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中的下列資產可以算作投資者的資產:股票,包括a股、b股、優先股、通過港股通買入的港股和在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公開募集基金份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股票期權合約,權利倉合約按結算價加資產,義務倉合約按結算價減資產;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證券資產。
3.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的賬戶的下列資產可以計入投資者資產:公募基金份額、私募基金份額、銀行理財產品、貴金屬資產等。
4.資金賬戶中的下列資產可以計入投資人資產: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中的交易結算資金;股票期權保證金賬戶中的交易結算資金,包括義務倉對應的保證金;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資本資產。
5.計算與各項融資業務相關的資產時,應當按照凈資產計算,不包括融入的證券和基金。
(二)證券交易經驗的認定。
個人投資者參與a股、b股和在股轉系統掛牌的股票交易,可計入其參與證券交易的時間。相關交易經驗從投資者本人壹碼通證券賬戶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和股轉系統的第壹筆交易開始。第壹筆交易的日期可以通過證券公司查詢到中國進行結算。
符合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要求的機構投資者,可直接申請開通科技創新板股票交易權限,無需滿足上述資產和交易經驗等條件。
證券公司為投資者開通科技創新板股票交易權限時,應當要求首次委托科技創新板股票的客戶以紙質或電子形式簽署《科技創新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必備條款》規定的內容,充分揭示科技創新板的主要風險特征。
下壹步,上交所還將發布包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在內的科技創新板經紀業務業務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