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是指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建立的,為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需求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組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壹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另壹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醫療保險具有“低水平、廣覆蓋”的特點,繳費以大多數單位和個人能夠低水平承擔的費用為標準,覆蓋城鎮所有單位和職工,不同單位的職工都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權利。被保險人完成繳費年限後可終身享受。其次,基本醫療保險具有“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的特點;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
法律依據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若幹規定
第八條參保人員在約定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被保險人確需緊急救治和搶救的,可以在非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搶救必須使用的藥物範圍可以適當放寬。參保人員急診、搶救醫療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統籌地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