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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管理

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管理,俄羅斯對礦產資源的利用實行許可制度。俄羅斯聯邦對礦產資源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即管理機構分為三級——聯邦級、聯邦主體級和地方級;管理對象分為三個層次,即聯邦礦區、聯邦礦區和地方礦區。俄羅斯聯邦地方當局提交的聯邦主體境內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計劃由俄羅斯聯邦自然資源部審查批準,自然資源部聯邦礦產資源儲備管理局具體負責這項工作。

(壹)礦產資源利用許可證發證體系的形成及發證機關

1.許可制度的形成和許可證的種類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許可證頒發條例》於1992年生效,該條例是根據《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和1996年12月16日第1002號決議批準的《礦產資源利用許可證頒發程序條例》執行的。俄羅斯聯邦最高委員會1314-1。在俄羅斯經濟轉型的形勢下,該制度在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管理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這種調節是可持續發展條件下經濟管理機制中最重要的部分。只有在擁有相關許可證的條件下,才能開展對環境有影響的商業活動或其他與利用自然資源有關的活動。許可證是證明持有人有權在事先約定的條件下,在壹定範圍內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文件。

許可證類型:

《礦產資源法》規定,地質研究、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占用與采礦無關的地下區塊,應當由國家進行登記統計。開展上述工作,首先要取得相應的使用權許可。

許可證分為四類:地質研究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與采礦無關的地下設施建設和使用許可證、特殊保護對象設立許可證;此外,還有壹種地質研究和采礦許可證的復合形式——兩用許可證。許可證的有效期從5年到25年不等。

地質研究許可證通過申請獲得。俄羅斯政府每年都會公布地質研究項目清單。申請人需在項目清單公布後60天內提交申請材料,並支付9000 ~ 20000盧布的費用。

當壹個項目有多個申請者時,該項目的許可證由地質研究許可證改為研究調查和勘探證書,通過拍賣招標獲得。地質研究許可證的研究工作完成後,如有找礦成果,地質研究許可證持有人可優先申請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無需通過拍賣招標。但如果發現的礦物屬於稀有貴金屬和其他礦物,如鈾、鉆石等被俄羅斯法律禁止的礦物,俄政府有權拒絕向外國地質研究許可證持有人發放勘探和開采許可證。但在這種情況下,俄羅斯政府將對外國地質研究許可證持有者進行補償,包括地質研究許可證持有者在項目中投入的所有費用,外加30%的補償。

勘探許可證通過拍賣獲得。這種許可證規定的工作區域內沒有探明儲量,不允許開采。如果有成績,可以申請采礦許可證。

采礦許可證,在本許可證規定的工作區域內有探明儲量,並在國家儲量平衡表中登記,可能需要開采;這種許可證可以用於勘探和開采,通過拍賣獲得,但這種情況很少。

許可證應由聯邦政府礦產資源主管當局及其分支機構頒發,但應事先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簽署。許可證通常通過競爭獲得,即招標或拍賣。所有國內或國外的商業實體(法人)都有資格參與競爭,但只允許國內國有企業參與放射性原料的競爭。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後,可以轉讓,但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

2.許可和管理機構

全國礦產資源利用許可證發放和管理系統的組織和保障,由自然資源部礦產資源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這些機構開展與發放許可證有關的準備工作,並與工業、土地、水、森林資源、環境保護和監督領域的國家行政機關,特別是與國家經濟的主要行政機關就礦產資源使用費進行談判。

原來,自然資源部實行聯邦主體兩級管理,即聯邦和州、邊疆地區、自治區和國家。自2000年以來,聯邦區增加了七個中間層次,形成了三級管理。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的管理由自然資源部各級管理機關實施。

如《西北地區自然資源部條例》中有這樣的規定:“在聯邦區內,對開展礦產地質研究活動、經營水利設施、經營森林利用活動以及環境保護、確保生態安全、維護生物多樣性、汙水處理等活動,按規定程序頒發(吊銷)許可證,對自然資源部直接負責範圍內的上述活動實行許可證管理;

領導聯邦區礦產資源利用國家許可制度的實施,編制產品分成協議,組織礦產開發和使用權,包括按照產品分成條件進行招標和拍賣,並按照規定程序根據礦產類型(包括地下水)頒發和重新登記獲得開發和使用權的許可證,對聯邦區內自然資源部直接負責的任務和項目履行上述職責。"

(二)礦產資源利用許可證發證系統的任務和發證程序。

1.許可制度的任務

國家許可制度是統壹的許可程序,包括信息、科學和技術分析、經濟和法律準備以及許可。國家許可證制度的任務是確保:

1)切實落實國家礦業和礦物原料基地發展規劃;

2)生活在這壹地區的居民和俄羅斯聯邦所有公民的社會、經濟、生態和其他利益;

3)所有法人和公民都有獲得許可證的平等機會;

4)在礦產資源利用領域發展市場關系,實施反壟斷政策;

5)許可證持有者(包括外國持有者)保護其礦產資源使用權的必要保障措施。

2.許可程序

(1)企業提交申請

想要獲得許可證的企業從自然資源部或其地方當局獲得關於發放期限和許可證條件的信息,以便為相關部門獲得許可證。自然資源部及其地方當局登記收到的許可證申請,組織分發廣告出版物,並采取其他信息保護措施。

申請書應包括:①申請企業的情況,包括其主要活動場所及其與財務、生產合作夥伴的業務關系;(二)企業領導或者負責人、代表企業取得許可證的人員情況;(三)申請人完成礦產資源利用所必需的經濟能力情況;(四)申請企業和其他承包企業的技術和工藝能力情況;(五)申請企業以前的活動情況,包括最近5年在哪些國家工作過;⑥申請人對礦產資源利用情況的建議。

(2)鑒定委員會評價

在收到參加競爭的申請後,向申請企業提交壹套關於感興趣的礦產區域的地質資料。這套資料應包括地質資料、礦山技術資料、工藝資料以及申請人計算技術經濟指標所必需的其他資料。申請企業應當根據取得的地質資料,在規定的期限內制定並提交礦產資源利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評審委員會根據競爭條件對申請企業制定的技術經濟指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評價,並形成總結。

提交給競賽或拍賣獲勝者的許可證應由聯邦或地方地質信息局進行登記,登記應在提交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

(三)許可證的內容

1)礦產資源利用數據;

(二)標明申請用地的空間界線;

(三)明確礦產資源用地的界限;

4)許可證的有效期和工作的開始期;

(五)礦產資源、土地和水資源使用費的征收情況;

(六)礦產原料開采的協商級別和礦產原料共享協議;

(七)礦產資源利用過程中取得的地質信息權的約定;

8)法律、標準規定的礦產資源、環境保護和安全工作要求的完成情況。

礦產資源使用權許可證規定了上述條件和礦產資源使用的合同關系形式,包括特許權方式、產品分成協議方式、提供勞務方式(有風險和無風險)。

頒發礦產資源使用權許可證是要收費的。費用數額根據取得許可證的組織申請鑒定、競爭、拍賣、繳納壹套地質資料和其他與提交許可證有關的費用確定。

(4)拒絕許可

下列情況不予發證:

1)提交許可申請違反規定要求的;

2)申請人故意提交錯誤信息;

3)申請人未能提交或無法提交證明其擁有有效和安全工作所需的資金和技術設備的證明。

(5)無效行為

在下列情況下,國家權力機關和管理機關以及任何經營單位的行為按規定程序被禁止或認定無效:

1)限制或者違反競爭或者拍賣條件,違反條件讓欲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的法人或者公民參與競爭、拍賣的;

2)不向競爭或拍賣的獲勝者發放許可證;

3)用直接談判代替競爭和拍賣;

(四)對與從事礦產資源利用主體工作的經營主體形成競爭的礦產資源使用者的歧視;

(5)對礦產資源使用者的歧視以及未能向他們提供運輸和基礎設施。

國家礦產資源管理機構有權規定申請使用的礦產資源地段(采礦用地)的最大範圍。

(六)終止、提前終止或者中止礦產資源使用權

礦產資源使用權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1)許可證生效期限已過;

(二)持證人拒絕行使礦產資源使用權的;

3)存在阻礙許可權進壹步實施的決定性條件。

在下列情況下,國家礦產資源利用管理機關或其頒發許可證的地方機關可以提前終止或中止礦產資源使用權,或限制礦產資源使用權:

1)對生活在工作影響區的員工或居民的生命或健康構成直接威脅;

2)礦產資源使用者違反許可的重要條件;

(三)礦產資源使用者制度違反礦產資源使用規定的;

4)異常情況(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發生;

(五)礦產資源使用者未在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使用規定數量的礦產資源的;

(六)使用礦產資源的企業或者其他經營單位解散。

礦產資源使用者對終止、中止或者限制礦產資源使用權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或者法律程序提出申訴。

(七)礦產資源使用權轉讓

在下列情況下,礦產資源使用權轉讓給其他企業(法人)活動:

1)礦產資源利用企業組織的法律形式發生變化;

(二)礦產資源使用者通過與其他企業聯合或者與其他企業合並進行重組,且原礦產資源使用者在新設立企業中擁有不少於壹半固定資產的;

(三)礦產資源使用者通過分立或與其他企業分離重組,新設立的企業按許可證在原礦產資源使用者地段繼續工作。

轉讓礦產資源使用權時,需重新辦理許可證。此時,不需要重新檢查許可證的內容。

使用礦產資源的企業在更名時也需要申請新的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使用者的申請,發證機關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申領許可證的程序,按照法律規定的辦理和登記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的要求確定。拒絕申請新許可證的,礦產資源使用者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提出申訴。

(3)實施許可制度後的問題

從許可開始到現在,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的情況趨於自由化,表現為:

1)大量證照辦理無補償無競爭;

2)發證機關(即國家)拒絕收取壹次性礦產資源使用費的;

3)壹般將許可協議的控制條件降到最低;

4)減少許可協議中的經濟角色,包括投資責任;

5)大多數許可證規定了礦產資源的最低或接近零的支付率;

6)不符合《礦產資源法》中許可的內容和《礦產資源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特別是存在確認和確認礦山土地和土地征用的文件,這是支付減少礦產資源使用的依據;

7)弱化監管和調整職能,特別是礦產資源使用許可和條件的清查,未能對許可協議條件的破壞者采取有效措施;

8)缺少關於完成許可協議條件的國家統計監督表(國家統計報告)。

此外,在重新許可時,由於私有化過程中礦產資源使用者的重組,國有制逐漸轉變為私有制。

所有這些都表明,有必要改進現有的自然資源使用許可制度。

(4)俄羅斯近年來頒發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2001年8月24日,自然資源部令《礦產資源使用許可證頒發組織辦法》規定:

只有根據2001年7月27日自然資源部第565號令成立的鑒定工作組,才有權對許可證的發放、重新申請和修改,以及競爭和拍賣進行審查,並確定競爭性拍賣的條件和礦產資源地段的使用條件。自然資源部地方機構應保證上述材料的準備,在地方機構壹級協商,並報自然資源部。同時,提交礦產資源使用權時,應具備已批準的研究計劃、許可目標清單等文件。

(1)俄羅斯聯邦使用自然資源的稅費

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聯邦稅費、地區稅費(俄羅斯聯邦主體稅種)和地方稅費在俄羅斯聯邦征收;規定了特殊的稅收制度。

(2)聯邦稅費

在俄羅斯聯邦全境:

增值稅,不超過18%;

消費稅對不同的項目設定不同的價值。

自然人所得稅,壹般人稅率為13%,參加單位活動所得稅率為6%,其他形式所得稅率為35%。

統壹社會稅,對於普通人,年薪總額在100000盧布以下時,稅率為35.6%(包括原來的三種國家預算外資金:聯邦養老基金28%,聯邦社會保險基金4%,強制醫療保險聯邦基金0.2%,強制醫療保險地方基金3.4%);年薪總額為10001 ~ 300000盧布時,稅為35600盧布加超過100000部分的20%;年薪總額為300001 ~ 600000盧布時,稅為75600盧布加上超過300000部分的10%;年薪總額超過60萬盧布時,稅收為105600盧布,超過60萬部分加2%;對於農業生產者、獨立企業家和其他人來說,還有其他算法。

證券發行稅,證券發行的稅率為不超過654.38+百萬盧布的發行面值總額的0.2%。並從2005年1起取消。

關稅和關稅稅率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的壹系列決議決定,其所有收入都納入聯邦預算。采礦稅見表6-1和表6-2。

表6-1采礦稅

表6-2礦業稅率

自然資源利用支付包括不利環境影響支付(表6-3)和礦產資源利用定期支付(表6-4)。

表6-3不利環境影響的支付

表6-4礦產資源使用費定期支付

單位利潤稅,單位利潤稅率為貨幣利潤的24%。

國家費用,國家機關為納稅人完成某些法律行為或出具某些文件、證件需要支付壹定的費用,即國家費用。

繼承或捐贈的財產稅。

使用“俄羅斯”和“俄羅斯聯邦”名稱的費用應由使用“俄羅斯”或“俄羅斯聯邦”或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詞語和短語的企業、機構和組織支付。壹般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按其產品銷售額的0.5%繳納,購銷和批發貿易的企業和單位按其交易額的0.05%繳納。

用水費用見表6-5。

表6-5水資源使用費

發放乙醇、酒精制品和酒精制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費用。

根據不同的動物,水中的動物物品和生物資源的使用費是不同的。

(3)地區稅費

稅率限制由俄羅斯聯邦法律決定;俄羅斯聯邦全境征收遊戲交易稅。

林業稅,見表6-6。稅率限制由俄羅斯聯邦法律決定;根據俄羅斯聯邦當局的決定。

表6-6林業稅

單位財產稅,最高稅率不超過2.2%,由聯邦主體法確定。

交通稅,100馬力以下的汽車,年稅率為5盧布;100 ~ 150馬力的年稅率為7盧布;150 ~ 200馬力的年稅率為10盧布;200 ~ 250馬力的年稅率為15盧布,250馬力以上的年稅率為30盧布。

(4)地方稅費

稅率限制由俄羅斯聯邦法律決定;俄羅斯聯邦全境征收自然人財產稅,房產價值在30萬盧布以下,稅率為0.1%,30萬~ 50萬盧布的為0.3% ~ 0.5%,50萬盧布以上的為0.3% ~ 2.0%。

土地稅及稅率見表6-7。

表6-7土地稅

稅率限制由俄羅斯聯邦法律決定;根據地方自治機關的決定,征收廣告稅,稅率為廣告服務價格的5%以下。

納稅人依靠自有資金對其開發的礦床進行普查和勘探,或完全補償國家對該礦產儲量相應數額的普查和勘探的所有費用,並在2006年7月5438+0日前根據聯邦法律免交這些礦床開發的礦物原料基地再生產的傭金,對相應許可證地段開采的礦物按0.7%的稅率納稅。開采下列礦種時,按零稅率征稅(下列情況發生零盧布稅:如果稅基根據稅法第338條確定以實物形式開采的礦種數量):

1)丟失了礦產定額中的部分礦產;

就本章而言,配額內損失是指與采礦過程和采礦過程中使用的技術有關的礦物的實際損失不超過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的方法批準的損失配額;

2)帶著怒氣;

3)含礦物的地下水(工業用水),其回收與其他種類礦物的開發有關,在礦物開發期間或建造和使用地下設施時回收;

4)開采不符合指標的儲量(低質量剩余儲量)或此前已取消的礦種(選擇性開采礦床導致儲量質量惡化的除外)。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措施,將未達到目標的儲備納入儲備;

5)在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措施批準的礦石標準期限範圍內,從剝離巖石、圍巖、碎石堆或加工廢料中提取的剩余礦物(因為中國沒有回收這些礦物的技術)以及從剝離巖石或圍巖、采礦廢料和相關加工廢料中獲得的礦物(包括石油加工殘渣);

6)納稅人僅用於治療、療養而不直接銷售的礦泉水(包括經過處理、配制、加工、裝瓶後的礦泉水);

7)納稅人僅用於農業目的的地下水,包括農業用地的灌溉和公民畜牧場、畜產品綜合企業、家禽加工廠、蔬菜、菜園、畜牧綜合企業的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