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救助金留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準,按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2004〕34號文件規定執行。
39.喪葬補助保留。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發放1500元;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死者所在單位發給4個月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喪葬補助費。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喪葬補助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企業不再提取。
40、1962仍在企業領取生活補貼的精簡下放人員,10年在有關規定內按現行企業標準計算,生活補貼壹次性發放。
41,內部退休人員費用。內部退休人員在法定退休年齡前需要保留到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內部退休生活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確定為:按照企業改制時前三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平均遞增比例遞增3年,以第三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經審計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以改制時的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離休生活費標準原則上由企業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按所在市州計算正常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辦公室核定的數額。
42、保險人員費用。參保人員保留的費用為:參保人員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確定為:按照企業改制時前三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平均增長比例增長5年,以第五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經審計凈資產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以改制時的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43、計劃生育獎勵費。改制企業職工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在《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範圍內,按企業現行標準壹次性支付獨生子女保健費。
44、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發放標準,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6〕32號文件規定為15年,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企業各承擔50%;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全額負擔。
45、檔案管理、職工關系和退休人員的屬地管理等費用,根據企業所在市、州的情況,執行與市屬國有企業類似的辦法。需要保存的死者檔案應當留存並移交。
46、企業生產、生活用水、用電分離時,分離費用按企業所在地市、州企業改制政策規定的相應標準執行。
47、國有控股的多股東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為非國有企業,相關改造費用由各國有股東按照股份比例協商分擔。
48、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依次用分攤的凈資產、土地等支付改制費用。上述資產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的,可按規定申請省屬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補助。
(二)破產企業提留和管理的費用
49.對列入國家破產工作計劃或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省屬國有企業,其職工安置辦法及相關費用按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國辦發〔2004〕25號文件有關規定保留和管理。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04〕25號文件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不詳細的保留項目和標準,按照本意見中改制企業相應的保留項目和標準執行。具體包括:離休幹部費、建國前革命工人費、因工致殘人員費、因工患病或負傷職工費、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助費、1962已送回老家且仍在企業領取生活補助人員的生活補助費、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絕癥患者的醫療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離退休勞動模範榮譽津貼,社會管理和水電。
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醫療費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保留,即10年按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6%計算。10年後如有缺口,統籌研究解決。
未納入國家破產工作計劃或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依法關閉破產的,經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授權經營單位批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實施破產。
四、關於主輔分離的改制和分流
50、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產業重組、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壹般按照原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原省經貿委、第九部門湘經貿企改〔2003〕264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51.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和其他具體情況,合理劃分主業和輔業。改制分流的輔助資產主要是與主業關系不密切、具有壹定生存發展潛力的業務單位及相應資產,主要包括零部件加工、修理裝配、運輸、設計、科研院所等為主業服務的單位。處於主企業供應、生產、銷售鏈條上,對主企業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生產單位,不應納入輔業改制範圍。
52.國有資本原則上不持股,少持股。將積極引入社會資本,尤其是戰略投資者,不提倡全員持股、平均持股。原主體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輔助企業的股份。
原主企業是指改制前輔助單位的上級企業。輔助單位為非獨立法人,屬於單獨改制,改制後存續的國有企業為原主體企業。
53、原主體企業應規範與輔助企業的關聯交易,建立健全監督體系。不得在原主體企業與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公司的輔助企業之間相互拆借資金,無償占用資金。
54.對分流到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並與改制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改制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改制企業今後解除勞動合同時,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按職工在原主體企業的工作年限與改制企業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分段進行補償。分流到非國有法人控制的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並與改制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55、輔業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預留的相關費用,造成國有資產賬面減少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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