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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捐助法人

法律主觀:

壹、什麽是捐助法人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十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基金會法人有什麽特點

1、非營利性。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基金會的活動宗旨是通過資金資助推進科學研究、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發展。”基金會是民間成立的私法人,作為非國家財政撥款的機構,它完全是壹種由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而成立的壹種私法人。

2、財產的集合體。基金會是財產的集合體,是以財產的集合為基礎的法人,應該屬於財團法人。基金會中的財產,大多來源於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的捐贈。這些自願捐贈的資金脫離了捐助人之後,具有了獨立性,所有權也從原捐助人轉移至基金會法人,為該法人所享有。從捐助者的角度來說,基金會法人壹旦成立,便與捐助者脫離關系,捐助者不再對捐助的財產享有支配權。基金會法人中的有關人員也應當按照捐助章程來管理運作財產,這與社團法人也是有區別的。

3、沒有成員或會員。我國許多學者都認為,基金會法人屬於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基金會是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以財產集合為中心,並非人的集合。基金會並沒有自己的成員或會員,基金會的管理者並不是基金會的會員,管理者的變動也不應當影響到基金會的存在。而社會團體屬於人的集合,為社團法人。基金會法人也沒有意思機關,即沒有像社團法人那樣的意思形成機關——社員總會。基金會依據基金會章程的規定進行運作,而且基金會的管理人員都不得改變基金會章程。

三、基金會法人的性質有哪些

關於基金會法人的性質,在學理上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捐獻法人”說。此種觀點認為,基金會法人實際上是捐獻法人,因為各種基金會都是靠社會捐助而形成的,基金會成立的目的也是為了實現捐助人的捐助目的。基金會法人成立的目的就是要將捐助的財產用以實現特定的目的。

2、“基金法人”說。此種觀點認為,基金會法人其實就是基金法人。它只是使壹筆基金在法律上擬制成為壹個主體。

3、“財團法人”說。此種觀點認為,基金會法人在性質上是財團法人,通過設立基金會法人使捐助的財產成為獨立的主體,使其具有存續上的永久性,管理上的獨立性,並輔之以國家的監督和管理,就可以使財產得到有效的管理。

綜上所述,關於捐助法人我國民法典已經作出了明確的介紹,比如在實踐中設立的基金會就是比較常見的表現形式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