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該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三年以上,連續三年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後成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大中型國有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面值人民幣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65,438+0,000人,且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和交易所申請上市。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定組成部分。公開發行股票,達到相當規模,其股票經依法批準進入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文件。證券交易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是否接受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壹種形式。各國公司法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權將其股票上市交易,其他公司包括有限公司都無權公開發行股票並將其股票上市交易。同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並不是全部上市交易,只有壹部分可以上市交易。所以上市公司壹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壹定是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經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批準。由於上市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多,法律更關註他們的交易安全。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上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證券法》對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要求。上市的前提條件是,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公開發行,然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IPO的相關制度主要包括:
1,審批系統
1991到2000年,我國實行上市公司行政審批制度,各省上市公司數量由國家確定。如果上市公司數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數量,再好的公司也不可能上市。
2.審批制度
核準制就是有壹個渠道,每年給券商壹定數量的股份,讓券商掌握壹定數量的發行股份。這個制度壹直延續到現在。
3.保薦人制度
2005年中國股市開始改革,實行保薦制度,即企業能否上市由保薦人決定。但從現實情況來看,最終決定企業能否上市的是證監會下屬的發審委。但保薦人在推薦時要承擔法律責任,上市後出現問題保薦人也要承擔責任。雖然保薦人的責任這麽大,但最終決定權不在保薦人手中,這是中國的特色。此外,中國的特色制度還包括:企業不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能上市;沒有達到壹定的盈利,就不能上市。從現實來看,創業板至少要達到3000萬,中小板至少要達到6000萬。
壹般來說,企業要想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過綜合評估、規範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如下:
1,綜合評價
企業上市是壹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工程,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它還需要經歷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後評價的過程,還面臨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要做不同的工作,渠道和風險。只有通過對企業的綜合評價,才能保證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正確經營。對於企業來說,組織調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去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成功,企業會先對上述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綜合研究,慎重給出意見,在得到明確答案後,再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2.內部重組
企業首次公開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有數百個,尤其是在中國的特定環境下,民營企業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很多,比如財政、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很多都是後期相當難以處理的。因此,企業借助上市財務顧問,有計劃、有步驟地提前處理壹些問題是非常重要的。通過這項工作,保薦人和戰略股東也可以得到加強。
3.開始工作
上市目標壹旦確定,企業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際操作階段,主要包括:選擇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和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上市等。因為房源涉及五六家同時工作的外部中介服務機構,人員涉及幾十人。所以組織協調難度很大,需要多方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