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三)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範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並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的機關後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壹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實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少、財務工作量小等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賬制度。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第七條 按照預算管理權限,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壹)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行政單位,為壹級預算單位;
(二)向上壹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並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上壹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且沒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壹級預算單位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主管預算單位。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預算,並按照批準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上壹級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壹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第十條 行政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壹)年度工作計劃和相應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
(四)資產占有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因素。第十壹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壹)行政單位測算、提出預算建議數,逐級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審核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下達預算控制數;
(三)行政單位根據預算控制數正式編制年度預算,逐級匯總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經法定程序批準後,財政部門批復行政單位預算。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預算在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審批。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逐級審核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規範決算管理工作,保證決算數據的完整、真實、準確。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取得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壹核算,統壹管理。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