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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收入和凈利潤之間的差額

:(1)基金凈收益中的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均以現金方式分配;(2)已實現收益的資本利得限於凈資產的壹定比例(如15%)。當資本利得小於凈資產的15%時,資本利得全部以現金方式分配;資本利得大於凈資產的15%的,超出部分是否分配及具體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持有人大會決定。

與現行政策相比,本方案具有以下優勢:壹是本方案中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益的充分分配以及資本利得的分配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基金收益分配的低限;二是取消對超出下限收益分配的強制性規定,使基金不能留存過多現金,增強基金資產運作的靈活性和有效性,避免基金在接近收益分配時大量變現對證券市場的沖擊;第三,基金投資者可以有效地將投資收益進行再投資。如果基金的資本利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壹定比例,說明基金管理人可以獲得相當不錯的投資回報,當基金管理人選擇時,超出部分將進行再投資,這樣基金持有人就有機會繼續獲得基金管理人的良好業績。第四,基金可以將某壹年獲得的豐厚利潤結轉到以後的年份,以豐厚的利潤彌補歉意,保證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存續期間能夠獲得相對穩定的現金收益。

此外,我們還建議,可以考慮以送基金份額的形式,按照基金的市場價格折算,來分配下限以外的資本利得。這種做法可以在壹定程度上減少因人為炒作導致基金價格遠高於其凈資產的不正常情況。因為基金只有在盈利能力較強的情況下才可以選擇送基金份額的分配方式,與新發行的基金份額不同,不違反管理層對新發行基金的額度控制政策,就像上市公司不違反新股發行的額度控制壹樣,因此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