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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基金繳費規定

該基金由省、市、縣三級組成。省級從省級車輛通行費收入中提取3%;按規定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中提取。市、縣(區)級從市、縣(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收入中提取3%;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按規定從上級對地方成品油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中足額提取;有重點防洪(防潮)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要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種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以及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執行期從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省由當地稅務部門代征。

法律依據:

征收福建省的水利建設基金是執行福建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水利廳《福建省水利建設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實施細則》(閩財綜〔2011〕66號)政策

三、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征收標準為:按江海堤防受益範圍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9‰繳納,其中銀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5‰,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征收,工業企業、外貿流通企業按照流轉稅額0.9‰征收(其中工業企業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執行期限為2年)。

四、已出臺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征收管理文件的市、縣(區),可以委托地稅部門代征。需委托地稅部門代征的,應由市、縣(區)政府相關行政職能部門與同級地稅部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以明確雙方的責權。委托代征協議已到期未續簽、代征手續(法定執行要件)不完善的,應於2017年10月1日前完善各類手續,確保該項基金代征工作依法依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