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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的申請、審核、配售和退出管理,根據《關於印發葫蘆島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滬政辦發〔2008〕25號)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葫蘆島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審核、配售、退出、登記和交易,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無房或住房困難人員,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壹)具有本市城鎮戶口1年以上(含1年)。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單身家庭,申請人必須年滿30周歲;

(二)無房戶或現有房屋人均建築面積小於20m2(含20 m2);

(三)申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政府向社會公布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準線的70%(含70%)。

第四條老年人、重度殘疾人(以下簡稱重度殘疾人)、重病人員、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涉及的住房困難家庭、優撫對象等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可以優先配售。其中包括:

老人家庭是指至少1申請人70歲以上(含70歲);

重度殘疾人是指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被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為重度殘疾人的人員;

家庭重大疾病是指經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患有以下疾病或做過以下手術的家庭成員:具體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術、冠狀動脈搭橋術、顱內腫瘤開顱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

第五條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包括:

(1)配偶;

(2)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包括購房家庭子女在異地(不含境外)

在部隊上學或服義務兵役(含戶口已遷出);

(四)因殘疾或重大疾病已長大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五)未成年或者成年,父母雙亡,祖父母為監護人,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員所有的私有住房。房屋面積按建築面積計算,以《產權證》上標註的建築面積為準(無《產權證》的,以市房屋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築面積為準)。現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下列住房建築面積計入申請家庭住房面積核定範圍:

(壹)家庭成員全部擁有自有私有住房(包括參加過房改和集資建房的);

(二)所有家庭成員已被拆遷房屋明確安置的;

(三)所有家庭成員在集體土地上有自己的正式住房;

第七條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總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種保險費和其他勞動收入(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和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後的收入)。退休人員用養老金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用失業保險金計算收入。

(壹)申請家庭成員為行政、事業單位職工的,須經單位勞動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並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二)申請家庭成員是本企業職工的,經本單位勞動部門批準,加蓋勞資專用章和單位公章。單位沒有勞動工資管理機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3)申請就業的家庭成員為靈活就業人員的,其收入由戶籍所在地社區、街道通過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等方式進行核實,並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居住地與居住地不壹致的,經確認後提供給居住地所在社區、街道。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八條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家庭,到市住房保障辦領取《葫蘆島市城鎮居民購買保障性住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壹式兩份,並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第九條申請家庭應當以戶為單位推選壹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作為申請人,由有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需壹式兩份:

(壹)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結婚證,離異家庭成員的離婚證和法院判決書;

(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證明);

(四)按《審批表》的要求並經有關部門批準;

(五)優撫家庭須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優撫證明;

(六)重度殘疾人家庭必須提供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人證明;

(七)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成員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證明;

(八)個體工商戶需提交《營業執照》和上壹年度納稅證明;

(九)原房屋拆遷家庭必須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申請人必須簽署承諾書,同意社區、街道、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處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狀況,並取得相關證明。

第十壹條街道收到家庭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7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未告知的,視為承諾。

第十二條受理申請後,社區、街道、城建局對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情況進行調查和復核。這項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審計材料

戶籍所在地社區、街道、城建局根據申請家庭提交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的審核。

(2)家庭調查

社區、街道、城建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人口、家庭收入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由入戶調查人員填寫。

(3)宣傳

街道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對該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信息進行公示,期限為7天。

第十三條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社區、街道、城建局在《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公章,並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信息轉到市住房保障管理處。

第十四條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將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工作單位、住房、收入等情況在葫蘆島住房保障網及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經過公示,沒有投訴或者雖有投訴,經調查核實證明投訴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管理處將對申請家庭進行資格認定,並發放《保障性住房準購證》(以下簡稱《準購證》)。

社區、街道、城建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因申請人家庭要求提供的材料不齊全需要提交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四章等待安置

第十五條取得《準購證》的家庭進入輪候期。

第十六條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發布房源信息,包括開發建設單位名稱、出售(預售)時間、房源位置、套數、建設期限、戶型面積、銷售價格、申請期限、認購登記時限、登記地點等。

第十七條取得《準購證》的家庭,可購買壹套與核定面積相對應的保障性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定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定面積內的,按核定價格購買;購房面積超過核定面積的部分不享受政府優惠,超出部分的價格按照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價格計算。

第十八條符合審批條件的家庭數量多於保障性住房數量時,通過綜合條件排序或公開搖號方式確定。入圍家庭名單由葫蘆島住房保障網(www.hldlzzf.com)或相關媒體公布。

第十九條采取公開搖號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確定選房順序。搖號排序過程由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公證部門現場監督並出具公證書。結果通過市住房保障網或相關媒體公布。

第二十條綜合條件排序或搖號結果公布後,被選中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身份證明到市住房保障管理處領取《準購證》。並在規定期限內持戶口簿、身份證明、準購證到指定地點選房,與開發建設(或銷售)單位簽訂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開發建設(或銷售)單位應當自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之日起15日內到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壹條準購證有效期為2年,僅供申請人本人使用。申請人未參加本次選房或選房後放棄購買的,準購證作廢,自本次選房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分配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20平方米,高層、小高層建築可增加建築面積1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壹個家庭只允許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已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同時申請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由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收回其廉租住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停止租金核減。

第五章註冊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辦理《準購證》、《買賣合同》、購房發票等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在所有權證的“附言”欄中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劃撥土地”。

第二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轉讓、出租。

第二十六條在限制上市期間,因繼承、離婚、財產分析等原因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後,所有權仍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自辦理原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的,在交易時,賣方按成交價的10%支付綜合地價款並取得完全產權。支付價款作為住房保障專項資金。

第二十八條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家庭,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進入輪候期的申請人應當每年按期向街道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變動情況。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的家庭保障資格將由市住房保障管理辦公室取消:

(壹)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過低收入家庭規定收入標準12個月以上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過規定住房保障標準的;

第三十壹條銷售單位和其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責令銷售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銷售單位按市場價格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稅費減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壹)向未取得準購證的居民出售經濟適用住房;

(二)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進行商品房開發的;

(三)以單位分批或整棟銷售經濟適用住房;

(四)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的真實情況;

(五)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責令其按市場價格補交差價,並不得批準其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提交司法機關:

(壹)不按規定程序和條件進行采購資格審查的;

(二)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違規收費;

(三)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四)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適用於連山區、龍崗區、南票區、楊家杖子經濟開發區,興城市、綏中縣、建昌縣參照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