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全國統籌有利於解決基金的結構性矛盾。
據介紹,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由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資收益、財政補貼和其他收入構成。2021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約4.4萬億元,基金支出約4.1萬億元,基金運行總體平穩。
“初步統計,目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4.8萬億元,可支付月數超過14個月,保障了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財政部副部長余衛平說。
那麽,為什麽要實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呢?
到2020年底,全國所有省份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解決了省際間基金負擔不均衡的問題。但是,由於我國各地區發展不平衡,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口年齡結構的差異,各省之間養老保險基金的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壹些省份基金結余較大,但在壹些人口老齡化相對較重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較大。
“在這種背景下,需要盡快實現全國統籌,在全國範圍內調劑資金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處副處長陶琪表示,實行全國統籌制度後,目前跨地區養老保險基金的余缺將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調劑,從制度上解決基金的結構性矛盾,使困難地區的養老金支付更有保障。
同時,通過前期的工作努力,目前,實施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已經有了良好的基礎。
——建立了中央調劑制度。作為實現全國統籌的第壹步,我國於2018年開始實施中央基金調劑制度。從2018年到2021年,中央調劑制度實施的四年間,* * *省際調劑金達6000多億元,其中2021年省際調劑規模達2100多億元,有力支持了困難省份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各省養老保險政策逐步統壹。目前,除少數省份外,其他省份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統壹為16%,為實施全國統籌奠定了基礎。
——建成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已於2019正式上線,為參保人員提供社保查詢、參保登記、轉移接續、失業救濟等服務,辦理社保業務更加方便快捷。
“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配套文件,測算資金分配規模,合理調劑地區間資金余缺,加強對地方實施的後續指導,及時調整完善政策措施,用心、用情做好工作。”余衛平說。
全國統籌實施後,仍需壓實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
實行全國統籌制度後,有人擔心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會減少;也有人對地方政府是否不再負責養老保險產生懷疑。
陶琪明確表示,實行全國統籌制度後,將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支出責任分擔機制,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不減少。
自1998實施統壹養老保險制度以來,中央財政不斷加大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力度,2021年補貼資金超過6000億元。“未來,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將保持穩定和持續。”陶陶說。
同時,繼續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進壹步做大做強戰略儲備基金。截至目前,已有93家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機構的國有資本總額由中央財政劃轉充實社保基金。
“在此基礎上,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將更加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將進壹步壓實。”陶陶說。
而且,為了進壹步擴大養老保險基金的“蓄水池”,基金投資運營和監管穩步進行。
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辦法》為完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以零容忍態度嚴厲打擊騙保、套保或挪用各類社保基金等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社保基金委托投資進展順利。截止2021年末,本基金受托管理的資金權益達到1.46萬億元。
實行全國統籌並不意味著養老金有多少就有多少。
也許很多人會問,全國統籌是不是意味著所有人的養老金都壹樣?
不是這樣的。清華大學社會科學院教授董克勇表示,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礎養老金的水平與繳費年限和繳費水平有關,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所以養老金會因人而異。
“十四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發展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
未來,個人養老金將有三個來源:基本養老保險,也被稱為養老保險的第壹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即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個人養老金是養老保險的第三支柱。
近年來,我國年金制度發展迅速。截至2021三季度末,全國參加企業(職業)年金人數721.8萬人,積累基金4.2萬億元。董克勇介紹,2007年至2019年,企業年金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達到7.07%,養老保險第二支柱的作用正在逐步顯現。
“接下來,壹方面大力發展企業(職業)年金,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建立企業年金,提高企業年金覆蓋率,促進職業年金市場化投資運營穩定規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養老保險處相關負責人說。
針對個人養老金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盧愛紅介紹,目前,《關於促進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配套政策,推動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實施。據介紹,個人養老金制度將以賬戶制為基礎,個人可自願參加,國家財政從稅收上給予支持,資金以市場化方式投資運營。“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開發行基金等。可以全部作為個人養老金的投資範圍,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的投資需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統籌地區設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