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主城區各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分中心各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南京公積金購買公有住房提取材料
購買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3、全額購房發票(收據);
4、《公有住房買賣契約》;
5、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總的來說,南京公積金提取辦理流程是繳存職工申請提供基本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管理中心審批,準予提取並告知銀行或者直接支付。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