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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積金如何提取

南京公積金提前方法是,職工提供要件資料,到單位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單》(加蓋預留印鑒),到各服務網點辦理。

1、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主城區各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3、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分中心各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南京公積金購買公有住房提取材料

購買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1、身份證(本人辦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3、全額購房發票(收據);

4、《公有住房買賣契約》;

5、提取人與購房人的關系證明。

總的來說,南京公積金提取辦理流程是繳存職工申請提供基本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管理中心審批,準予提取並告知銀行或者直接支付。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