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必須在工傷認定之後。先行墊付所需提交的材料來看,無論是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還是普通的工傷,都需要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第三人或用人單位不能賠償或拒不賠償的相關材料,也就是說,所以,發生工傷後,就要及時收集整理自己的勞動關系證明和早日開出診斷證明,去申請工傷認定,為工傷保險基金墊付創造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夥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