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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返鄉創業農民工的補貼

農民工創業政策規定如下:

首先,放寬準入條件。鼓勵和支持返鄉農民工平等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重組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社會公益項目建設。降低工商登記門檻,在符合安全、環保、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允許返鄉農民工家庭住所、出租屋、臨時商品房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簡化審批程序。堅持手續簡便、收費低廉、服務快捷、服務優惠的原則,實行聯合審批、壹站式服務、限時辦結、承諾服務等制度,為農民工回鄉創業開通綠色通道,提供及時、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三,加大扶持力度。實施返鄉創業貸款貼息制度,重點對農民工返鄉創業貸款給予貼息。對符合農業產業化貼息條件的農民工創辦的企業,適當降低貼息審批條件並優先貼息;貧困地區農民工創辦的符合扶貧貸款條件的企業,優先安排扶貧項目。

第四,實施優惠政策。將農民工返鄉創業納入招商引資範圍,返鄉創業的農民工享受與外地客商同等的優惠政策。對返鄉創業的農民工,登記後給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內,參照就業再就業政策規定執行稅費和小額擔保貸款優惠政策,在工商登記、準入條件、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方面實行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創業優惠政策。

動詞 (verb的縮寫)提供金融服務。返鄉創業的農民工,當地小額貸款擔保資金可為其提供最高5萬元的小額貸款擔保,支持期間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全額補貼。

六、妥善解決創業用地問題。將返鄉農民工生產經營用地納入城鄉發展總體規劃,搞好基礎設施和配套建設,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用於返鄉農民工創業。引導和鼓勵返鄉農民工利用農村閑置土地、工廠、鄉鎮邊角地、中小學校舍、已兼並的荒山荒地等創業。按照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鼓勵土地向有資金、懂技術的農民工手中流轉。允許返鄉農民工開辦符合環保、安全、消防條件的小型加工項目,在宅基地範圍內建設生產用房。

七。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對返鄉農民工免費進行創業培訓,對創業農民工免費提供項目信息、創業指導、小額貸款、政策咨詢等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條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遵循政策導向和市場運作的原則,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