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監督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依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和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其範圍主要包括:
(壹)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國務院或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基金、專項基金和附加收入;
(四)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從所屬單位支付的資金;
(五)用於鄉鎮人民政府支出的鄉鎮自籌和鄉鎮統籌資金;
(六)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資金。
第四條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必須全部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預算外資金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人民銀行、物價、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預算外資金的征收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預算外資金的收入管理
第七條預算外資金的征收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調整,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市、州、縣、鄉人民政府等部門無權審批。
政府性基金的設立,應當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報省級政府批準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必須持有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各種基金、專項基金及附加的單位,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或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預算外資金必須由各單位財務機構統壹核算和管理,不得以賬外資金和公款私存。
第十壹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管理專用賬戶,用於核算預算外資金的支付和撥付。
第十二條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銀行開立預算外資金收支賬戶。
未經財政部門批準,銀行不得為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單位開立預算外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預算外收入賬戶是核算各單位收取的預算外收入存款的專用賬戶。
其資金只能繳入財政專戶,不得直接支出或轉入其他賬戶;預算外資金支出賬戶是對每壹項的核算
單位預算外資金支出業務專用賬戶,資金來源為財政專戶撥款,其他任何資金不得直接撥付。
存入這個賬戶。
第十四條單位收取預算外收入,必須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按時足額上繳財政部門。
戶不得截留、支用或挪用;逾期不繳入財政專戶的,由銀行從單位預算收入賬戶中撥付。
將預算外資金直接轉入財政專戶。
第三章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財務制度使用預算外資金。
各單位所需支出編制上報為預算外資金支出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從財政專戶撥付。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應根據批準的預算支出計劃和單位存款,及時為單位撥付資金,不得拖延資金使用。
第十七條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必須執行財政部門批準的項目、範圍和標準,並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必須經財政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根據計劃部門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計劃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使用預算外資金購買專控商品,須經財政部門審核,並按照購買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預算外資金嚴禁用於計劃外的房地產投資和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
第二十壹條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外,各級財政部門經同級政府批準,可以按照隸屬關系統籌調劑預算外資金余額,或者按照省政府的規定按照壹定比例足額使用預算外資金。
第四章預決算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單位必須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各單位編制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結合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情況,核定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
第二十四條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年度預算收支計劃,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並按計劃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各單位編制的預算外資金預算,編制本級政府預算外資金年度預算,報同級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應當根據預算外資金的執行情況,編制預算外資金年度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各單位編制的預算外資金決算,編制本級政府預算外資金決算,報同級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預算外資金的預算、決算和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確定專職人員負責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核算,設置預算外資金總會計,保證預算外資金核算的及時、準確、完整。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各單位征收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加強預算外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監督各單位和有關銀行按照規定開立賬戶和劃撥資金。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嚴格審核預算外資金的決算,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財政、價格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收費項目、範圍、標準和票據使用的監管。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據《吉林省罰款和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給予以下處罰:
(壹)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征收項目、擴大征收範圍或提高征收標準的,由財政、物價或審計部門責令其退還或投入全部非法收入,並視情節處以非法收入2倍以下的罰款;
(2)不使用財政部門印制或監制的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沒收非法票據,並視情節處以50田原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或審計部門收繳非法資金,並依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罰:
(壹)預算外資金未足額繳入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收入被截留、使用或者挪用的;
(二)擅自擴大預算外資金支出範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三)用預算外資金發放的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財政或審計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將預算外資金用於股票、期貨等計劃外不動產投資和交易活動的,沒收全部違法資金,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財政部門批準,將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或者購買專控商品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三)預算外資金收入未納入金融機構管理,公款私存的,沒收全部非法資金,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開設預算外資金賬戶的,責令撤銷賬戶,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壹條預算外資金管理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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