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醫生權益保護,加強安全防護。近年來,醫療傷害案件時有發生。為了加強醫務人員的執業安全保護,《醫師法》在總則中規定,醫師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保障措施第五章明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幹擾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禁止以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生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醫師法》規定,嚴厲打擊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維護醫師執業環境。完善薪酬制度《醫師法》有了新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工資、職稱和獎勵制度。此外,醫療衛生機構要合理安排醫生工作時間,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從事傳染病防治、放射醫學、精神衛生等特殊崗位的醫生,享受適當津貼。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的醫務工作者不僅享受津貼補貼,還在職稱評定、職業發展等方面享受優惠待遇。為鼓勵醫生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活動,《醫師法》補充規定:“醫生在公共場所自願實施急救的,對受術者的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對於危重患者,只要醫生秉持生命第壹的原則,就可以免除挽救不良後果的法律責任。在該章中還規定了帶薪休假、醫療風險分擔、醫生意外傷害、休假保障和醫療風險:“醫生在執業活動中受到意外傷害或者接觸有毒有害因素造成疾病死亡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合理安排醫生工作時間,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國家建立和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和參與醫療風險基金。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加強醫生隊伍建設,強化醫生執業規範;開放醫生多點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醫師可以通過培訓和考核申請增加執業範圍。在醫師多點執業方面,《醫師法》新增規定:“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集中在壹個醫療衛生機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主要執業機構應當支持並提供便利。《醫師法》還首次將診療指南和循證醫學寫入法律。醫生可以在循證醫學證據的基礎上廣泛用藥,在特殊疾病的診療上有更多的自主權。《醫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醫師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在特殊情況下,如無有效或更好的治療方法,醫生可在征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使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物用法實施治療。醫生在緊急治療中的權利受到保護。《醫師法》新規定,在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醫師或者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同意,醫師可以立即實施醫療救助措施。在執業準入門檻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要求由中專提升為大專。“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滿五年的人員”,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刪除了“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教育,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完成壹年試用期,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條款。根據《醫師法》的補充規定,在中等醫學院校就讀的學生,在壹定時間內仍然可以參加考試。鼓勵具有中專學歷的醫學專業人員參加更高層次的教育。同時,對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的醫學生和醫學畢業生的相關臨床行為,《醫師法》新規定應當在執業醫師的監督和指導下參加臨床活動。推進基層、中西醫、公共衛生事業發展,加強基層醫生隊伍建設。《醫師法》設置多項條款,進壹步加強基層醫師隊伍建設: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培養和配備;采取“縣管鄉用”、“鄉聘村用”等方式,將農村醫療衛生人員納入全縣醫療衛生人員管理;進壹步完善鄉村醫生服務收入和養老政策多渠道補貼機制。基層醫療服務也關系到執業醫師的晉升。執業醫師晉升副高級技術職稱,醫療衛生服務需由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或對口支援1年以上;副高級技術職稱在基層醫療服務累計滿1年以上,可晉升正高級優先。此外,還增加了規定。國家在醫學專業年度招生計劃和教育培養計劃中,批準壹定比例用於定向培養和委托培養,加強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醫生隊伍建設。促進中西醫結合。《醫師法》新增規定如下:完善中西醫互學教育體系,培養高層次中西醫結合人才和能夠提供中西醫結合服務的全科醫生。《醫師法》第十四條明確“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和範圍,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執業”;經過培訓和考核,中醫可以采用專業相關的西醫技術,西醫也可以采用專業相關的中醫技術。加強現代疾病預防體系建設為了應對突發傳染病,《醫師法》規定:加強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隊伍建設,建立適應現代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建立公共衛生與臨床醫學相結合的人才培養機制,完善醫療預防與中西醫協同防治相結合的體制機制。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壹定數量的公共衛生醫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醫院感染預防和控制措施。同時規定,遇有緊急情況和國防動員,醫生應當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的調度。醫生除了“發現可能與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外,還有“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異常健康事件”的報告義務;發現假藥或劣藥;發生醫療事故;患者涉嫌傷害或者非正常死亡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首次提出“終身班龍”制度,使醫生執業行為有法可依,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醫師法》規定,禁止“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和醫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醫師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五年至終身。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鄧主任指出,在醫療行業建立“生命班龍制度”,可以對醫療隊伍中的個別違法者起到震懾作用。只有讓問題醫生退出行業,醫療行業才能更好地肩負起關愛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責任。反對“過度醫療”,是為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防止“過度醫療”。《醫師法》提出,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如果“違反診療規範,對患者進行不必要的檢查和治療,造成不良後果”,情節嚴重的,將責令醫師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其執業證書。同時,《醫師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僅要加強對醫生的醫德醫風教育,還要建立健全對醫生的崗位責任、內部監督、投訴處理等制度。加大對違反醫師考試紀律、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