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工會組織求助,工會組織應當監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監督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督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糾正違法行為;
2.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信訪部門舉報、投訴相關經辦人員失職行為,以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自行糾正,依法核定、補發工傷保險待遇;
3.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核定並補發工傷保險待遇。
4、向公安機關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負責人的違法行為,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壹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與工傷保險有關的違法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工會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進行監督。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代理機構未履行相關協議或規定的;
(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五十八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經辦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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