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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適當性三要素

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三要素:賬戶認定、資產認定、交易經驗認定。

投資者適當性分類的完善。我國目前對投資者分類只是從經濟實力方面和投資經驗方面來限制小額投資者參與到高風險金融創新產品中,只能治標,簡單的將小額投資者擋在外面更是會引發部分風險偏好高的投資者對權利的訴求。

可根據投資者知識水平、投資經驗和財務狀況,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和壹般投資者,銀行、保險、基金和投資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均屬於專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中滿足特定條件的可歸於專業投資者,其他歸於壹般投資者。壹般投資者可通過壹系列嚴格程序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包括專業知識考核、滿足壹定投資年限,並規定其參與高風險金融創新產品的資金占比。

創新產品的適當性完善。證券公司在推出創新產品前,首先明確目的,盡職說明創新產品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時需進行詳盡調研,確定至少有相對比例的投資者的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與之相匹配,確保創新產品的推廣為匹配的標的客戶。

證券公司的適當性方面職責的完善。建立並維護投資者信息卡,用於記錄客戶信息,如知識水平、投資經驗等,對客戶信息要定期更新,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在提供創新產品或簽訂合同時,需制定業務流程標準,並在投資者最終簽署前,獲得投資者的書面聲明記錄,確認投資者已完全知悉產品或合同的內容及風險。

由於個人投資者存在信息不對稱,證券公司需善盡說明風險的義務。如果證券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應給予相應處罰,包括限期改正、撤換負責人、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直至廢除業務資格。

分析我國已初步建立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具有兩大特點:

壹、針對不同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特性,規定了相應投資者的資金實力、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明確投資者適當性要求。

二、形式上由管理層制定原則性規章,相關交易所制定具體實施和操作辦法,行業協會制定執行規範。我國目前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依然比較粗糙,細節上還待完善,特別是在立法、制度建設和應用推廣上需要加強,而且未能從整體市場合理劃分風險等級,形成覆蓋金融市場的完善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體系。在這方面,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