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小額農貸逾期率高。壹是農業產業生產周期長,見效慢,貸款逾期的可能性大;二是農民沒有固定的收入來源,經濟基礎薄弱,還款預期難以把握;三是受支農再貸款期限、存款結構、資產流動性等因素影響,少數信用社放貸時未根據農作物生長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人為縮短;四是宣傳不夠深入,導致少數農戶認識模糊,將小額農貸視為國家扶貧貸款,還款意識淡薄,甚至惡意逃廢債務;五是管理跟不上,工作難以到位。機構整合後,貸款人員工作量劇增,工作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六是部分農戶長期外出打工,貸款難以及時收回。
二是小額農貸風險更加突出。壹是農業是弱質高風險行業,受自然災害影響大;第二,小額農貸是信用貸款,潛在風險大;三是縣域經濟缺乏可靠的產業項目,支撐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存在壹定局限性。貸款投向結構單壹,主要集中在物種和養殖業,常受農業自然災害和市場價格波動影響,貸款風險高;第四,農民對市場沒有把握,信息無效,生產存在很大的盲從和跟風問題。
三是小額農貸管理不到位。壹些信用社把推廣小額農貸、設立信貸項目作為壹次性活動,結果不同程度地出現了哄搶、冒領、租貸、化整為零等貸款違規行為。主要體現在:壹是宣傳不到位,農民對小額信用貸款的認識有偏差。很多農民把信用社出具的貸款證明當成存折,把信貸額度當成自己的存款,搶貸款,還款意識不強;第二,壹些農民將貸款證明和信用額度借給其他人。貸款到期,借款雙方推卸還貸責任,引發債務糾紛,增加了信用社催收貸款的難度。三是貸款證審核發放存在漏洞,壹戶多證、假證多。少數農戶和個體信貸員以多人名義辦理貸款證,從信用社貸出大額貸款,獲取信貸資金;四是難以有效控制假貸、多頭貸、斷檔貸。信用社片面強調簡化貸款手續、放寬貸款審查發放程序,小額農貸責任不明確,“三查”制度未落實。大部分信用社沒有實行微機聯網,信息資源無法共享,難以對農戶進行動態管理。
四是未嚴格執行小額農貸信用評級政策。壹是農戶普遍不建立家庭收支賬戶經濟活動檔案,農戶評級明細不清,農戶信用評級具有主觀盲目性和隨意性,導致小額農貸信用評級不準確;二是評級信用把關不嚴,等級比例失衡。沒有按照小額農貸“四不評”、三定級標準上門審核。部分信用社因人員不足、客戶多,不深入村村調查了解,直接委托鄉鎮“兩委”核實,評級結果與實際情況有偏差。在小額農貸年檢中,部分信用社不根據家庭資產、負債、信用狀況的變化進行重新評估,憑個人主觀臆斷,敷衍了事,有信用。三是部分農戶只評定了信用等級,沒有給予相應的貸款額度;四是利率政策執行不規範。大多數信用社發放小額農貸時不執行優惠利率政策和差別利率,難以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
五是發放小額農業貸款存在壹定的局限性。壹是小額農貸無法滿足農戶規模化經營的資金需求。目前的小額農貸信貸額度小,很多有還款能力的大種和農戶得不到足夠的信貸支持。而申請其他類型的貸款手續卻十分嚴格,從而形成了農村信用社“想借卻借不到”、農戶“想借卻借不到”的尷尬局面;二是部分信用社實行“全進全出”的貸款責任制,實行與工資獎金掛鉤的信貸激勵約束機制。但小額農貸管理難度大,存在壹定風險,加劇了信貸人員的恐貸心理;三是農村信用社被動發放小額農業貸款,未有效抑制產出明顯過剩農戶的貸款需求,農村產業結構的信貸杠桿調節作用未充分發揮。
第六,小額農業貸款的比較效益低。目前小額農貸綜合利率只有5%左右,與資金綜合成本持平,比其他貸款低2個百分點。農業小額貸款使信用社實質上扮演了農業政策性銀行的角色。少數信貸員難以及時改變習慣性思維,思想認識有偏差。他們認為發放小額農貸增加了經營成本,不如發放大額貸款和企業貸款容易,影響了小額農貸的推廣。
為此,為促進農村信用社小額農業貸款的穩健運行,必須繼續做好以下工作:
壹是規範小額農貸經營行為。壹是全面規範評級授信行為。根據《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吸收個人征信系統經驗,制定農戶定性定量信用評價體系,嚴格按照“農戶申請-村組互評-村委會初審-信貸員審核-評價小組審批”的程序做好信用評級工作;二是認真開展年檢工作。加強農戶信貸動態管理,及時調整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第三,根據農戶水平,實行不同檔次的利率,以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廣大農戶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第二,加強小額農業貸款管理。壹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打破“春播秋收冬不貸”的放貸模式,根據農業季節性、周期性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避免人為縮短期限造成貸款逾期;二是實行“客戶經理”和“農戶協調員”制度,充分發揮村委會和村民代表的作用,及時了解農戶信用變動信息,協助信用社加強管理;第三,正確處理簡化程序與防範風險的關系,使簡化程序必須建立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第四,加強貸後管理,實行還貸公示制度、及時結息制度、信用催收制度等。,增強農戶信用意識,不斷提高貸款回收率;第五,加強農戶貸款證管理,建立“農戶電子檔案”,降低管理成本,避免假貸款、多頭貸款等各種違約風險。
第三,創新小額農貸模式。適當突破授信額度限制,探索實施聯保貸款和建立小額農貸聯保基金,優化小額農貸營銷方式組合,發放抵(質)押貸款與信貸相結合的小額農貸,支持農村經濟大戶有充足的資金上項目、發展生產。
四、引入小額農貸管理“均衡”機制。責權利統壹,將小額農貸考核指標分解到人,合理授權,強化考核,實施獎懲,充分調動基層信貸人員發放小額農貸的積極性,確保小額農貸質量。
第五,發揮信貸杠桿的調控作用。信用社要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和市場預期,有計劃地控制或擴大小額涉農貸款額度,堅持“壹鄉壹品”、“壹村壹品”,防止風險向單個項目集中,發揮信貸杠桿對經濟的調節作用。
第六,發揮地方黨政作用。壹是協助信用社開展農戶信用評級,解決農村信用社人員不足的矛盾;二是積極協助農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貸款清收力度,妥善解決村貸債務問題,為創建信用村(鎮)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第三,做好農業項目庫建設和項目投資推薦,做到小額貸款“放心”、“舒心”、“放心”。圍繞“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培育和發展農村市場。
七、規範信用社的經營行為。信用社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小額涉農貸款管理,督促完善小額涉農貸款管理機制,杜絕各類違規貸款、人情貸款和以貸謀私行為,嚴厲查處審查不嚴或不合程序、違規放貸等問題,確保信用社小額涉農貸款穩定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