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控制人並不是股東,而控股股東是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能施加重大影響的股東;
2、實際控制人是通過協議、投資關系等實際支配公司的人,而控股股東直接根據股東名冊載明的出資份額,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控制公司。
壹、什麽是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根據《公司法》第216條的定義,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而在證券、基金領域,對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東。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認定原則:
實際控制人的規定散見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等文件。
歸結而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被認定為“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並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
(1)單獨或者聯合控制壹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
(2)單獨或者聯合控制壹個公司的股份、表決權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
(3)通過單獨或者聯合控制的表決權能夠決定壹個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4)能夠決定壹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
(5)有關部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判斷某壹主體事實上能對公司的行為實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三、區別關系:
在實踐中,社會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知某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是誰。但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則很難辨別。
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也可以是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時,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最終要追溯到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他最終控制人。
正因如此,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已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2001年底至2002年初,監管部門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報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規章都要求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時,必須披露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詳細資料。
證監會新修訂的年報準則亦要求各上市公司嚴格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以便為社會公眾提供更為充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