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全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供給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遼醫發〔2021〕39號)精神,根據《遼寧省醫療保障局關於規範全省慢性特殊疾病門診保障制度的通知》(遼醫發〔2022〕17號)要求,結合鞍山實際,進壹步規範。
壹是統壹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
根據全省統壹的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目錄,結合我市原有病種、發病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經過專家論證,將部分治療周期長、對健康損害大、醫療費用重的適宜門診治療的疾病納入我市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目錄。其中,惡性腫瘤、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等8種疾病(治療)納入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特殊疾病管理,慢性乙肝、術後抗血栓治療等28種疾病(治療)納入職工醫保門診慢性病管理,慢性乙肝、康復治療(未成年人)等33種疾病(治療)納入城鄉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病管理。(門診慢性病及特殊疾病目錄見附件1)
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病種目錄根據實施情況動態調整。我市原有慢性特殊疾病未納入本通知規定的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目錄的,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已認定的慢性特殊疾病患者繼續享受原待遇,但不再進行新的認定和待遇調整;原慢性特殊疾病列入本通知規定的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目錄的,已確定的慢性特殊疾病患者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新的治療標準執行。
二、統壹門診慢性病認定標準和保障範圍。
我市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的認定按全省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統壹認定標準執行(詳見附件2)。慢性病、特殊疾病門診患者,治療期滿即停止享受治療資格;仍需繼續治療的,必須再次申請認定。治療期為長期或5年,且認定後連續24個月未發生合規醫療費用的,停止治療資格。建立健全門診享受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待遇人員的退出機制,建立電子臺賬,加強臺賬管理,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疾病待遇享受期限、醫療技術發展等因素,適時開展復核。
按照國家和省醫保目錄的有關規定,將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慢性病患者符合醫保規定的診療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等醫療費用納入門診慢性病患者保障範圍。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執行定點醫療保險管理協議,堅持合理規範診療,優先保障醫保目錄用藥和門診治療,嚴格控制輔助檢查費用。在保證合理用藥的前提下,原則上門診慢性病壹次最多可開壹個月,特殊情況下(如疫情期間),門診慢性病患者經診療醫院醫生評估後可放寬至三個月。高血壓(並發癥)、糖尿病(並發癥及合並癥)、惡性腫瘤、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療、康復治療(未成年人)等疾病按全省統壹費用保障範圍執行(詳見附件3),並根據全省動態調整及時隨訪。醫保單獨結算的高值藥品不納入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範圍,按我市高值藥品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合理確定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治療水平
按照省裏的統壹要求,綜合考慮政策待遇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我市門診慢性病不設門檻,統籌支付比例在省支付比例指導線基礎上適當上浮。同時,適當拉大職工醫保與城鄉居民醫保之間、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之間、不同病種之間的支付比例差距,引導門診慢性病患者優先選擇基層醫療機構;職工醫保待遇標準適當向退休職工傾斜;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療患者不區分本地異地,不區分醫療機構,統籌支付比例統壹按照“在職職工和城鄉居民90%、退休人員95%”的待遇標準政策執行。(慢性病門診支付比例見附件4)。長期居民異地掛號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治療比例與市內同級醫療機構相同。
根據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診療路徑和治療周期,分別界定各病種的待遇享受期限,按年、季、月確定各病種的支付限額。支付限額標準原則上在省級支付限額指導線基礎上適當浮動,實行動態調整(詳見附件5)。患有其他慢性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患者,可以同時申請其他慢性特殊疾病鑒定並接受相應治療;同壹被保險人門診患有兩種及以上慢性病的,在最高慢性病支付限額的基礎上增加50元/月。壹個自然年度內,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轉移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關系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門診支付限額另行計算,但不得重復治療。門診慢性特殊疾病患者門診慢性特殊疾病合規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計算範圍,超過我市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合規醫療費用,按規定由職工大額醫療補助(超限額補充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予以補償支付。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門診統籌,應分別單獨規定,分別處理。
四、優化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門診服務。
根據全省統壹的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辦理流程,結合鞍山實際,制定完善本市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辦理流程,建立健全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初審、復審兩級鑒定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全面規範申請、受理、復審、復核、備案、申訴等相關流程, 公示具有評審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建立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評審專家庫,做好評審、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艾滋病、透析等特殊疾病患者除外)可選擇具備直接結算條件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購藥。簡化和優化識別過程。對於可隨時處理的特殊疾病,患者出院後可直接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處理;傳染病和診斷明確、易於識別的疾病,要隨時受理,及時結算;其他疾病原則上按月鑒定。完善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異地門診醫療服務,推動省內異地長期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實行鑒定結果互認。配合推進門診處方流通,探索推進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可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並直接結算。
動詞 (verb的縮寫)加強監督管理
要努力加強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鑒定及醫療管理的全過程監管。參保患者申請或享受門診慢性特殊疾病待遇,應如實提供門診慢性特殊疾病申請所需或實際門診費用的相應診斷證明、病歷、檢查化驗報告等鑒定材料,不得偽造證明材料,嚴禁倒賣藥品和醫用耗材。提供評審服務的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或醫保醫師應嚴格按照全省統壹的評審標準和要求開展評審工作,不得人為降低標準或協助偽造評審材料。積極推進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智能監管,加強協議管理和日常監管,做好各類疾病就醫行為和基金支出分析,及時發現和處理大處方、過度診療等違規行為。接受社會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相關機構和個人的線索壹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23年1日起執行。我市此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