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1,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療費、門診診療費、急診診療費;
2、定點醫療機構普通病房床位費;
3、門診煎藥費;
4、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藥或零售藥店配藥發生的醫療費用;
5、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藥範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
(二)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1.門急診醫療費用:連續壹年符合醫保規定的職工累計醫療費用達到2000元以上;
2.結算比例:派遣人員在合同期內達到2000元以上的部分,報銷50%,其余50%由個人承擔;派遣人員連續壹年內支付的門急診報銷最高限額為20000元;
3、參保人員必須保留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單據,作為報銷憑證;
4.三類特殊疾病門診治療:被保險人患惡性腫瘤放化療、腎透析、腎移植等疾病,需要在門診治療中服用抗排異藥物時,須要求醫院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填寫“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申報審批表”,報當地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疾病必須在定點醫院診治後才能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