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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與物業維修資金 有什麽區別?

“專項維修資金”與"專項維修基金"的比較 兩者的區別 :

1、前者是《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概念;後者則是《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概念。

2、《物業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此,前者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概念;《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因此,後者是部門規章規定的概念。

 3、前者適用於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而後者則主要適用於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物業,也適用於非住宅商品房(《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22條)。

 4、前者交納的主體是業主;後者則又區分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的交納主體是購房者(《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後的交納主體有二,其壹是售房單位,其二是購房者(《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5、前者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後者則用於房屋***用部位和***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6、前者屬於業主所有;後者則根據適用範圍的不同具體區分為商品住房與公有住房出售兩種情形,商品住房由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同***有(《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公有住房出售時售房單位提取的基金屬於屬售房單位所有,購房者交納的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同***有(《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第1項、第2項)。 

7、前者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物業管理條例》授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而至今兩部門沒有制定具體的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後者則是由建設部制定的,由具體收取、使用、管理的規定。 由此可見,兩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因此,不能得出"專項維修基金"就是"專項維修資金"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