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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出香港的強積金?

根據香港的強積金法例,計劃成員只有在年滿65歲時,才可提取強制性供款及可扣稅的自願性供款所累積的強積金(法律規定的若幹情況除外)。

當計劃成員年滿65歲時,妳可選擇以下其中壹種方法處理強積金:

1,分階段提取

2.壹次性提取

3.繼續投資於強積金計劃。

提前提取強積金

根據強積金法例,在下列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可在65歲前提取強積金:

1,提前退休

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0歲,已終止所有就業和自營職業,並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無意重新就業或自營職業。計劃成員可選擇壹次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

2.永久離開香港。

計劃成員必須作出法定聲明,表示他們已經離開或將會離開香港,並且無意返回香港工作或以永久居民身份定居。同時,受托人必須信納計劃成員已獲準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

3.完全喪失能力

計劃成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永久不適宜從事特定工作,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4.身患絕癥

計劃成員患有任何可能使其預期壽命減少至12個月或以下的疾病,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簽發的醫療證明。

5.小額余額

計劃成員只在壹個強積金計劃中有強積金,而結余不超過5,000元,而計劃成員申請強積金提取的日期必須是距離最後壹個供款日最少12個月。計劃成員亦須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無意在未來受雇或自雇。

6.死亡

已故成員的強積金是成員遺產的壹部分,因此申索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人提出。

檢索MPF的步驟

1.登入MPFA官方網站下載及填寫有關累算權益的申索表格,或直接向受托人索取表格。

2.填寫表格並準備所需文件,包括身份證明文件。

3.向受托人提交表格和文件。

4.受托人應在收到文件後30天內支付強積金賬戶內的累計權益。

法律依據: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符合某些要求,計劃成員可以在65歲之前提取累積福利。這些情況包括:

60歲時提前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賬戶結余不超過$5,000,並且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或者

身故(累算權益將成為成員遺產的壹部分,可由地產代理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