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計劃成員年滿65歲時,妳可選擇以下其中壹種方法處理強積金:
1,分階段提取
2.壹次性提取
3.繼續投資於強積金計劃。
提前提取強積金
根據強積金法例,在下列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可在65歲前提取強積金:
1,提前退休
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0歲,已終止所有就業和自營職業,並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無意重新就業或自營職業。計劃成員可選擇壹次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
2.永久離開香港。
計劃成員必須作出法定聲明,表示他們已經離開或將會離開香港,並且無意返回香港工作或以永久居民身份定居。同時,受托人必須信納計劃成員已獲準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
3.完全喪失能力
計劃成員在緊接喪失工作能力前永久不適宜從事特定工作,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4.身患絕癥
計劃成員患有任何可能使其預期壽命減少至12個月或以下的疾病,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簽發的醫療證明。
5.小額余額
計劃成員只在壹個強積金計劃中有強積金,而結余不超過5,000元,而計劃成員申請強積金提取的日期必須是距離最後壹個供款日最少12個月。計劃成員亦須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無意在未來受雇或自雇。
6.死亡
已故成員的強積金是成員遺產的壹部分,因此申索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人提出。
檢索MPF的步驟
1.登入MPFA官方網站下載及填寫有關累算權益的申索表格,或直接向受托人索取表格。
2.填寫表格並準備所需文件,包括身份證明文件。
3.向受托人提交表格和文件。
4.受托人應在收到文件後30天內支付強積金賬戶內的累計權益。
法律依據: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符合某些要求,計劃成員可以在65歲之前提取累積福利。這些情況包括:
60歲時提前退休;
永久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賬戶結余不超過$5,000,並且在過去12個月內沒有向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或者
身故(累算權益將成為成員遺產的壹部分,可由地產代理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