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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資助在我國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的試行辦法

第壹條 在我國召開國際學術會議有助於提高我委員會資助的科學基金項目的研究水平,並對於促進我國科技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我委員會決定每年從外事經費中撥出專款,主要資助壹批由受資助的基金項目單位組織的、在我國舉辦的學術水平較高的國際學術會議。

為確保所贊助的國際學術會議達到預期的效果,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申請者必須是受到科學基金資助的、具有獨立的科研工作條件的單位,並且是國內有能力、有條件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的實體單位。第三條 申請單位在提出申請期間必需提供下列三個文件:

(壹)申請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正式公函;

(二)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的批準件復印本;

(三)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的預算報告。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二、三條者,可到我委員會國際合作局綜合處領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贊助在華舉辦國際學術會議申請審批書》連同第三條所述的三個文件送我委員會國際合作局審核。第五條 國際合作局初審後送各有關科學部(局)對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再將上述所有文件送國際合作局。第六條 國際合作局根據申請者的要求和有關科學部(局)的審核意見,並參照優先贊助的原則,進行綜合平衡後提出審批意見並報委員會領導批準。壹旦申請得到批準,國際合作局將給申請單位正式發出同意贊助通知書。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壹者可以得到贊助:

(壹)該國際會議與我委員會科學基金項目關系密切;

(二)學術水平相當高;

(三)申請贊助的學術會議主題對我國相應學科的發展有重大幫助;

(四)在相同條件下,優先贊助在列為開放城市的內地邊遠地區或中小城市召開的會議;

(五)得到我委員會贊助後取得重大國際影響或效益的申請單位;

(六)與我委員會聯合舉辦的重要國際學術會議。第八條 申請單位在制定會議預算時應參照中國科協、財政部印發的關於《在我國召開國際會議的國內與會人員經費渠道和開支標準的暫行規定》辦理,不得自定標準。申請單位應本著“勤儉辦會”的方針,精打細算,嚴格掌握減免註冊費的外國學者的數量。

原則上要做到收支平衡,力爭略有節余,申請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而不適當的收取會議費用。第九條 我委員會對在我國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有三種贊助方式:

(壹)名義贊助方式

申請單位不要經費資助,僅要求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名義組織召開或與我委員會聯名組織召開;

(二)捐助方式

我委員會可作為會議主要捐助單位之壹提供捐款,對會議費用的盈虧不負責任。捐助額度根據會議的重要程度和審核其預算來決定;

(三)包幹方式

申請單位只負責會議組織工作,財務盈虧全由我委員會負責。第十條 申請獲得批準後,簽署“資助合同”,明確責任,會議組織單位應對我委員會負責,接受我委員會檢查,確保會議水平高,服務質量好,使與會者學術上有收獲,生活上滿意。我委員會將根據情況和需要,組織中外與會者對會議的學術水平和組織工作進行評價。第十壹條 根據“資助合同”,資助費用分兩次撥款,第壹次在“資助合同”簽字生效後,第二次在全部合同內容完成後經國際合作局認可,即可撥款。第十二條 凡與我委員會聯合舉辦或由我委員會贊助的國際學術會議,必須在其會議的各項通知、文件、出版物以及宣傳報道中註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參加聯合主辦或資助等字樣。第十三條 會議結束後,會議主辦單位應在兩個月內將會議的全套文件,包括論文集、會議工作總結、中外參加名單、經費決算、評價表等,送我委員會國際合作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