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山東省政府關於印發《財政支援農業有償資金回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山東省政府關於印發《財政支援農業有償資金回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為保證財政支援農業有償資金的順利發放、有效使用、按期回收和正常周轉,不斷壯大國家財政支農力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屬各級財政部門發放和管理的有償使用支農資金,包括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土地開荒墾復、農業科技推廣,農機具購置、農村種養加工業和工副業生產的各類支農周轉金,各類農業開發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中的有償使用資金,以及由財政部門逐級轉貸的世界銀行等國外農業貸款,均執行本辦法。第三條 財政支援農業有償資金的發放、使用和回收,必須堅持“自願互利,確有實效,逐級承借承還,按期還本付息(付費)”的原則,確保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循環周轉使用。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用於支援農業的有償資金(包括世界銀行貸款),除借給各農業主管部門專項管理的以外,均實行上放下借、逐級承借的管理制度。即由省財政部門經過市(地)逐級借給縣(市)、鄉(鎮)財政部門,再由縣(市)、鄉(鎮)財政部門借給使用單位。各項借款都要逐級簽約。借給使用單位的,由借、用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保證按期還款。第五條 財政部門在向使用單位(含農戶)發放有償支農資金時,要事先對扶持項目的經濟效益和扶持對象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查評估,做到受益單位、經濟效益、還款辦法三落實。沒有經濟效益和還款能力或還款辦法不落實的,不能發放有償資金。對統壹組織施工的跨鄉、跨村、跨戶的項目,可由縣(市)、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統壹承借、統壹與上壹級財政部門簽訂借款合同;其中須由農民群眾承擔還款任務的,應事先做好深入細致的宣傳工作,在征得廣大農民同意、必要時經過村民會通過,把債務落實到農戶後借用。縣(市)、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統壹施工、統壹承借的有償資金,對下、直至農戶是否需要逐級簽訂協議或合同,由縣(市)、鄉(鎮)政府和村委會自行確定。第六條 回收借款(包括還本、付息、付費,下同)應貫徹誰借款誰還款的原則。

(壹)單位借款,單位還款。由農業企事業單位、鄉(鎮)村企業或各種服務組織借款的,從單位受援項目收益中歸還;也可由單位興辦的其他經營項目收益中歸還。

(二)農民借款,農民還款。直接發放給農戶的借款,由農戶直接歸還。

(三)縣(市)、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統借統還。對跨鄉、跨村、跨戶的農田水利建設和開荒墾復等項目,由於統壹組織建設施工,受益面分散,須由縣(市)、鄉(鎮)、村統壹借款的,由縣(市)、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統壹還款。第七條 由縣(市)、鄉(鎮)政府統壹組織借款和還款的,可根據建設項目受益情況,實行合理分擔的辦法,即:對建設項目經濟效益明顯、可以將債務直接分解落實到鄉(鎮)、村的,可由縣(市)、鄉(鎮)政府將債務分解落實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對建設項目經濟效益小、社會效益大,不宜全部由鄉(鎮)、村償還借款的項目,應由縣(市)、鄉(鎮)政府統籌資金償還或償還壹部分,其余部分按受益情況落實到鄉(鎮)、村。借款時必須堅持事先落實還款辦法。第八條 由村委會統壹借款和還款以及上級政府將債務落實到村的,可區別不同情況采用以下方式:

(壹)農民分擔償還。根據受益和負擔相統壹的原則,按照受援項目和受援農戶的受益大小確定相應的還款數額,然後落實每個受益農戶應分擔的借款本息,由村委會指定專人負責收款。

(二)村委會集中償還。在壹個村的範圍內,由農民交納的土地承包費、公積金等集體提留款中歸還。借款數額較大時,經村民會討論通過,鄉(鎮)政府批準,也可臨時采取其他辦法籌措歸還。

村委會采取何種方式還款,也應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確。第九條 回收借款本息,壹般應以貨幣資金償還。對有些借款項目,也可從項目增產的糧油中償還實物。實物歸還,僅限於糧食和油料。實行戶借戶還、村借村還(包括上級政府落實到村的債務)的辦法。借款雙方應按債務大小,事先確定收交糧油的數量、品種、歸還的年限,確定每年何時交、交多少,並在合同中明確。由財政部門委托糧食部門代收,按當時當地糧食部門以質論價的議購價格與縣(市)、鄉(鎮)財政部門結算。縣(市)、鄉(鎮)財政部門按經算額的壹定比例付給糧食部門代辦手續費。

縣(市)、鄉(鎮)財政部門結算後收取的實物折款大於歸還借款本息的,多余部分可以充實本級農業發展基金,繼續用於支援農業;如有不足,應從本級農業發展基金中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