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位借款,單位還款。由農業企事業單位、鄉(鎮)村企業或各種服務組織借款的,從單位受援項目收益中歸還;也可由單位興辦的其他經營項目收益中歸還。
(二)農民借款,農民還款。直接發放給農戶的借款,由農戶直接歸還。
(三)縣(市)、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統借統還。對跨鄉、跨村、跨戶的農田水利建設和開荒墾復等項目,由於統壹組織建設施工,受益面分散,須由縣(市)、鄉(鎮)、村統壹借款的,由縣(市)、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統壹還款。第七條 由縣(市)、鄉(鎮)政府統壹組織借款和還款的,可根據建設項目受益情況,實行合理分擔的辦法,即:對建設項目經濟效益明顯、可以將債務直接分解落實到鄉(鎮)、村的,可由縣(市)、鄉(鎮)政府將債務分解落實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對建設項目經濟效益小、社會效益大,不宜全部由鄉(鎮)、村償還借款的項目,應由縣(市)、鄉(鎮)政府統籌資金償還或償還壹部分,其余部分按受益情況落實到鄉(鎮)、村。借款時必須堅持事先落實還款辦法。第八條 由村委會統壹借款和還款以及上級政府將債務落實到村的,可區別不同情況采用以下方式:
(壹)農民分擔償還。根據受益和負擔相統壹的原則,按照受援項目和受援農戶的受益大小確定相應的還款數額,然後落實每個受益農戶應分擔的借款本息,由村委會指定專人負責收款。
(二)村委會集中償還。在壹個村的範圍內,由農民交納的土地承包費、公積金等集體提留款中歸還。借款數額較大時,經村民會討論通過,鄉(鎮)政府批準,也可臨時采取其他辦法籌措歸還。
村委會采取何種方式還款,也應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確。第九條 回收借款本息,壹般應以貨幣資金償還。對有些借款項目,也可從項目增產的糧油中償還實物。實物歸還,僅限於糧食和油料。實行戶借戶還、村借村還(包括上級政府落實到村的債務)的辦法。借款雙方應按債務大小,事先確定收交糧油的數量、品種、歸還的年限,確定每年何時交、交多少,並在合同中明確。由財政部門委托糧食部門代收,按當時當地糧食部門以質論價的議購價格與縣(市)、鄉(鎮)財政部門結算。縣(市)、鄉(鎮)財政部門按經算額的壹定比例付給糧食部門代辦手續費。
縣(市)、鄉(鎮)財政部門結算後收取的實物折款大於歸還借款本息的,多余部分可以充實本級農業發展基金,繼續用於支援農業;如有不足,應從本級農業發展基金中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