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務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制度、方針和政策;負責起草財政、稅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監督其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金融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全省宏觀經濟政策;組織實施中央和地方、國家和企業的分配政策以及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對社會財力進行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的建議。
(三)負責省級財政收支管理;編制年度省級預算草案和決算草案並組織實施;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負責制定全省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查批準省級部門(單位)年度預算和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承擔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監督管理責任;管理住房改革的預算資金;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財務票據;貫徹國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措施,查處非法發行、銷售彩票行為,監管彩票發行數量,審批彩票發行、銷售計劃,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制定和實施全省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甘肅支庫業務,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制定省級政府采購制度,負責省級政府采購管理。
(六)負責制定需要全省統壹的支出標準和政策,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政預算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以及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
(七)負責審核匯總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和決算,收繳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資產評估師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的業務;按規定管理省屬金融機構的國有資產和財務活動。
(八)負責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的執行以及資金的安排、審核和撥付;負責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
(九)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貫徹落實政府的國內外債務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管理政府貸款業務;承擔外國政府、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的信用評估、資金管理和貸款,以及相關的聯合融資貸款贈款項目。
(十壹)貫徹執行會計法律法規;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政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務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務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三)制定全省財政科研和教育培訓規劃;負責財務信息和財務宣傳。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統壹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根據省政府授權,集中統壹履行省屬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定省屬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對於省屬國有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和享受利益的權利,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保護出資人權益;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
(十五)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報告。落實國有資產管理報告。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
(十六)負責省級財政出資的政府投資資金的資產管理。負責省級預算和決算。
(十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措施。編制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計劃。
(十八)承辦省委、省政府和財政部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