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箱”政策是壹個用來描述根據回合農業協議不需要做出讓步的國內支持政策的術語。這意味著政府通過服務計劃提供農業支持補貼,沒有或只有最低限度的貿易扭曲。綠箱政策是WTO成員支持和保護農業的重要措施。
各國(地區)采取措施支持農業生產是必要的,但也是國際農產品貿易中不公平競爭的主要原因之壹。烏拉圭回合農業貿易談判就如何區分“扭曲貿易的生產措施”和“非扭曲貿易的生產措施”進行了艱苦細致的討論。最後,不同的國內支持措施分為兩類。壹類是不造成貿易扭曲的政策,稱為“綠色”政策或“綠箱”政策,可以免除減讓承諾。另壹種是導致貿易扭曲的政策,稱為“琥珀政策”。該協議要求各方用綜合支持度(AMS)計算其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減少。
"綠箱"措施
根據農業協議,當政府實施壹項農業計劃時,其費用由納稅人承擔,而不是從消費者身上轉移。沒有或很少產生貿易扭曲、對生產影響不大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向生產者提供價格支持的補貼措施,都被認為是“綠箱”措施,屬於這類措施的補貼被認為是綠色補貼,可以免除削減義務。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1.由公共資金或財政支出提供的壹般農業生產服務。
其內容為:(1)農業科研,包括環境項目研究和特定農產品研究;(2)有害生物控制,包括壹般控制和特定產品控制,如自然災害預報服務、檢疫和救災行動;(3)農業科技人員和生產操作培訓,包括培訓教育設施建設;(四)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如向生產者、加工者提供生產技術,傳播信息和研究成果;(五)檢驗服務,包括壹般檢驗和為衛生、安全、分類或標準目的對特定農產品的檢驗;(6)營銷推廣服務,如提供市場信息和營銷咨詢,承辦推廣策劃等。,但這種支持不能導致國內產品與其他國家(地區)產品之間的低價競爭;(7)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如電網、道路、市場、港口、供水、防洪、排水和環保工程等。,但此類支持措施的資本支出只能用於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不得用於向農業生產者提供直接現金補貼。
2.為確保糧食安全而提供的儲存補貼。該協議允許政府直接用財政支出維持糧食安全儲備,或者為私人儲備提供財政補貼。但是,這種費用或者補貼不得表現為高價收購或者低價出售儲備糧。而且儲備補貼必須完全透明,滿足儲備需求(即糧食儲備補貼不能過度)。
3.糧食援助補貼。救濟本國(地區)饑餓人口是每個政府的責任,保障低收入居民的食物供應也是政府的義務。為此目的對非政府援助行動的財政支出或稅收減免是壹種合法的補貼。糧食援助補貼只能提供給符合條件的居民或以補貼價格提供。糧食和家禽必須按市場價格購買(即不得高價購買),糧食援助行動必須完全透明。
4.對單親家庭的農業補貼。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有基本明確的農業標準(如收入標準、農業生產者身份或土地所有者身份標準、生產水平標準等。),而且必須確保接受方不會獲得額外的生產優勢。
5.壹般性農業收入保障補貼。在農業貿易自由化的環境下,市場變化或其他原因可能會嚴重降低農業從業者的收入,這對農業生產肯定是不利的,所以政府實施適當的補貼是正當的。但此類補貼必須滿足以下要求:(1)受補貼生產者的收入損失必須超過所有農業生產者平均收入的30%;(二)接受補貼的生產者的收入損失必須超過其正常年收入的30%;(3)相關補貼只應針對收入的減少,而不應針對產品或產量;(4)因自然災害導致收入減少的,收入保障補貼和自然災害補貼均可申請,但補貼總額必須小於收入損失的100%。
6.自然災害救助補貼,在以下情況下為“綠箱補貼”:(1)必須基於實際災害(包括壹切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2)補貼必須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包括收入損失、牲畜損失、土地和其他生產要素損失等。);(3)補貼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
7 .農業生產者退休或崗位補貼。這是對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補貼。小家庭農戶退休或轉移,有利於集約農業生產,提高生產效率,但補貼必須建立在合理、明確的標準基礎上。
8.農業生產資源儲備補貼。這種補貼應基於從農業商品生產中提取的資源,並應建立接受援助的明確標準。例如,基於土地休耕的補貼只應支付給休耕三年以上的土地。此類補貼措施不得以“將相關資源投入特定農產品的生產”為援助條件,也不得以幹預農產品市場價格為目的。
9.農業生產結構高速投資補貼。這種補貼可以根據政府的農業生產結構調整計劃進行調整,但補貼應基於明確的結構調整計劃和接受者標準,相關農產品的市場價格不應成為補貼措施的對象。
10.地區發展補貼。這種補貼支付給農業生產條件明顯不利的地區,應根據明確合理的標準確定接受補貼的地區。所謂“不利的生產條件”,必然是長期的。為此目的的補貼必須普遍提供給受援地區的農業生產者,補貼的數額應限於該地區平均生產成本高於平均生產成本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