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條例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詳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雇主代雇員申報的繳費明細及變動,須由雇員本人簽署,並由雇主保存備查。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有能力繳納住房公積金但不繳或少繳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