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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我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控制和工資基金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工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及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和中央駐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以及離休、退休職工。第三條 工資基金是用於職工各項工資支出的專用資金。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核定、審批,並監督執行。第四條 工資基金管理的內容,按國家統計局頒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凡屬於工資總額組成的部分以及使用預算外資金支付的獎金、酬金等,均納入工資基金管理。第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工資基金使用計劃中,凡申請增減人員,銀行支付工資、檢查機構編制和工資基金使用計劃執行情況,均以《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規定內容為依據。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需要增加人員時,應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結構比例填寫《增加人員申請表》,向機構編制部門申請《空編員額通知單》。第七條 《空編員額通知單》由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根據自治區有關規定和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及結構比例嚴格審查後簽發。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空編員額通知單》中的要求調動配備人員。擅自增加的人員,機構編制部門不予核增工資基金,並有權通知開戶銀行暫停支付工資。第九條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應在本單位的開戶銀行設立工資基金專戶或建立工資基金專戶登記卡。所有用於工資支出的資金均須存儲於工資基金專戶中,合理安排使用。第十條 中央駐寧機關、事業單位的年度工資基金計劃,由自治區機構編制部門代辦審批;年度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由自治區機構編制部門審批。第十壹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責令限期改正:

(壹)擅自增設內部機構或超編制、超結構、超職數增人的;

(二)未經批準自行借調或雇用臨時工的;

(三)擅自增人頂崗、增加工資發放數額的;

(四)套取或坐支現金發放工資、補貼的。第十二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寧夏分行統壹印制。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