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補助標準: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3.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月30%,喪偶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基礎上每月增加10%。
4.經批準的受撫養親屬的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5、壹次性供養親屬撫恤金:
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未滿18周歲的,計算為18周歲;
其他供養親屬按20周年計算,但55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年,減少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在礦區行走的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礦區工人施工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必須走通道或梯子;
2、因工作必須在礦井中行走的出入人員必須時刻註意前後車。躲車時,壹定要躲在安全的地方;
3、穿越礦井道路時,必須停車_望;
4.禁止在有坍塌危險的邊坡頂部和底部行走或停留;
5、未經公司或工區負責人同意,嚴禁其他人員和車輛進入工區;
6.移動設備應在平坦的安全地帶行走或停留;
7.在礦區內的危險場所,應當填築或者設置圍欄,並設置警示標誌;地面、采場、排土場臨時變壓器的圍欄、配電櫃、箱、盤應上鎖,並設置明顯的防觸電標誌。設備停車場、炸藥廠、爆炸材料倉庫、油庫、加油站、材料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必須設置防爆、防火、危險警示標誌,配備滅火器材,礦山道路必須設置限速道口等道路標誌,特殊路段應設置警示標誌。擅自移動銷毀各種。
綜上,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可以要求壹次性撫恤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