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它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節貨幣供應量。RDR,即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是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的全稱。
存款準備金是金融企業為滿足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結算而準備的貨幣資金。國際上,存款準備金主要包括三部分:壹是庫存現金;二是按照存款總額或負債總額的壹定比例存放在央行的存款,稱為法定準備金;第三,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的部分稱為超額準備金。在該法中,存款準備金的範圍僅限於法定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和儲備基金
1,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制度在金融宏觀調控中有幾個作用:壹是調控信貸規模;二是增強央行信貸資金的宏觀調控能力。對於商業銀行本身來說,存款準備金制度也對增強商業銀行的存款支付能力和資金償還能力起到壹定的作用。
表現在三個方面:(1)限制了商業銀行衍生存款的擴張能力,起到了減輕商業銀行債務負擔和支付壓力的作用,客觀上增強了商業銀行的支付和資金清算能力。(2)中央銀行集中存款準備金對商業銀行的支付和穩定起到最終的支持和保障作用。(3)當商業銀行存款下降時,央行會按規定比例降低存款準備金,這可以增加商業銀行的資本頭寸。
從保護存款人的角度出發,該條也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
“商業銀行既然吸收存款,就要準備壹部分現金供儲戶隨時提取,而不是全部貸款,從而有效防止商業銀行因貸款過多而無法應對儲戶取現的危機,限制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確保其在緊急情況下有足夠的現金支付能力。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不僅將存款人的利益置於法律保護之下,也有利於商業銀行的經營安全。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