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基金清盤的條件相對還是比較苛刻的。首先,基金作為理財產品已經被廣泛認可和接受,中國目前基金的基民數量非常龐大,壹只基金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現的。
其次,雖然簡單按照凈值推算,由於拆分或者分紅的影響,不排除有個別基金的總資產凈值已逼近或已跌破5000萬元的可能。即使某只基金的規模壹度降到5000萬元以下,只要不是連續60日出現這個狀況,就不符合被清盤的條件。
基金清盤是指基金資產全部變現,將所得資金分給持有人。清盤時刻由基金設立時的基金契約規定,持有人大會可修改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清盤時間。
開放式基金壹般不規定自己的存續期限,但在某些情況發生時,開放式基金可能作出清盤的決定,通過清算和分配基金資產結束其存在。從海外的情況看,開放式基金需要清盤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壹、根據基金契約或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臺灣規定,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證券投資信托契約之約定。
二、持有人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如英國規定,經特別決議通過,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香港開放式基金的清盤也需要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
三、主管機關取消開放式基金許可的情形
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書面申請。英國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董事向金融服務局(FSA)申請取消授權,在FSA同意的情況下,開放式基金可以清盤。設立不當或變得不當。
如荷蘭規定,如果發現原設立申請的材料不正確或不完全或由於情況變更使得同等條件下設立申請將被拒絕,財政部可以取消許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具備法定的條件。如韓國規定,在委托會社被取消業務資格、解散等情況下,而又未被財務部長官命令移交的情況下,可以廢止信托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