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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包括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住院夥食補助費,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等。,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範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壹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各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和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範圍的規定主要采用以下立法模式:壹般立法模式、列舉立法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

典型的工傷情況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受到意外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