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並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並符合下列資質條件:
(壹)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以及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壹千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四)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五)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百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七)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理財產品、合夥企業擬將主要資產投向單壹債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具體標準由基金業協會規定。
證券自律組織可以在本辦法規定的基礎上,設定更為嚴格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
公司發行合格債券的條件
(1)股份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凈資產是指公司所有者權益,也是股東權益。股份公司要發行公司債券,其凈資產額不低於3?000萬元,這樣,發行債券的公司的資產數額比較大,從而保證它在發行公司債券後,有足夠的償還能力。有限責任公司不同於股份公司,它具有封閉性的特征,社會公眾無法了解其具體情況,對其業務難以實施監督,為了保障投資者權益,降低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債券風險,規定其凈資產額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累計債券總額是指公司設立以來發行而未償還的所有債權金額的總和。累計債券數額較大的公司,其所負的債務就較多,如果再發行公司債券,就容易出現無力償債的情況,損害投資者的利益。要求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其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就使得購買公司債券的社會公眾的債權能夠得到保障。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可分配利潤是指公司依法繳納各種稅金、依法彌補虧損並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余的利潤。如果在發行公司債券之前的三年中公司所有的可分配利潤,平均之後壹年的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壹年的利息,那麽公司就可以按照約定的期限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約定的利息,而不會發生遲延支付利息的情況,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4)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公司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要使公司資金流向國家急需或者要大力發展的產業,有利於國家經濟在總體上的發展。
(5)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公司在發行債券時,債券的利率越高,它所要償還的債務就越多,如果公司債券的利率過高,就會因為負債過多而可能無法清償其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所以公司發行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限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的40%。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國務院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規定其他壹些條件。壹旦國務院予以規定,公司就必須符合這些規定才可發行企業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