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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20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維修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灞橋區、未央區、雁塔區(以下簡稱城六區)和開發區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

城六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維修資金使用、續籌、補建的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及市轄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西鹹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續籌、補建和管理工作。

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維修資金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西鹹新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加強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二章 交存第六條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應當交存維修資金。第七條 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合理確定、公布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數額,並適時調整。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市轄縣及西鹹新區管理範圍內首期維修資金的交存數額,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西鹹新區管理委員會參照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確定。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百分之二;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從售房款中壹次性提取維修資金。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第九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西鹹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與所在地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合同,設立維修資金專戶,委托其辦理維修資金的交存、劃轉、計息、結算等手續。第十條 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維修資金交存至維修資金專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的,建設單位不得交付房屋。第十壹條 建設單位和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交首期維修資金交存票據。

不動產登記機關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時應當對維修資金交存票據進行查驗。第十二條 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息。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由負責交存管理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西鹹新區管理委員會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後,擬自主管理維修資金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壹)自主管理維修資金的決議;

(二)維修資金賬目管理辦法;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單位,或者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進行賬目管理的決議;

(四)確定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的決議;

(五)維修資金存儲方案的決議;

(六)應急使用維修資金辦法的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

業主大會自主管理維修資金期間,經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第壹款第二至六項決議確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告知原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