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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

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推動本省與臺灣地區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臺灣同胞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投資和相關合法權益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臺灣同胞投資,是指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

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和境外其他區域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可以認定為臺灣同胞投資。第四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臺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投資環境,建立健全臺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機制,協調解決臺灣同胞投資和相關合法權益保護中的重大問題,依法維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臺灣事務的辦事機構(以下統稱臺灣事務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管理、協調臺灣同胞投資和相關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全部資本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國家規定必須保持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外,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成為控股股東。第七條 臺灣同胞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規定,依法平等進入除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國家規定實施特別管理以外的行業、領域。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第八條 鼓勵、支持臺灣同胞參與本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鄉村振興戰略和海洋強省建設,在新壹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高端化工、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和現代金融服務等產業領域投資創業,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和便利。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與本省企業執行同等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灣同胞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照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應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百分之七十執行。第十條 臺灣同胞投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壹條 鼓勵、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本省設立企業總部、地區總部、結算中心或者職能型總部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有關總部機構獎勵規定給予財政獎勵,並在人才引進、出境入境、資金結算、用電用氣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務。第十二條 鼓勵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及其團隊以技術、成果、項目到本省投資創業,並申請參與國家和省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計劃。符合條件的,按照本省促進高層次人才引進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資金支持和生活補助。

臺灣地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本省註冊的獨立法人,可以牽頭或者參與申報國家和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科學基金項目,並享受與本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待遇。第十三條 臺灣地區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依法在本省投資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機構,並按照本省支持臺灣同胞投資金融機構發展的有關規定享受扶持政策。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本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融資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第十四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發行債券或者股票上市掛牌融資,並按照本省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融資的有關規定享受資金補助。

鼓勵、支持本省產業發展引導基金投向臺灣同胞投資的重大項目。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積極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政政策規定給予獎勵。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實施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的,在扶持資金、項目用地、稅收優惠等方面享受與本省企業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