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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定點診所財務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壹是嚴格執行“收支”管理,禁止“坐支收”,支出經主管領導批準後才能開具票據。

二、認真編制年度基金預算,實行責任目標管理。

三、建立參保單位繳費賬戶,日清月結,數據準確,及時與主管參保單位聯系,以便基金征繳心中有數。

四、醫療保險費用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支付通知,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支付。嚴格執行支付程序,規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準確及時上報財務、統計月報、季報和年報,提供會計統計分析報告供領導決策使用。

六、根據基金賬戶類型,總賬、明細賬壹壹對應,要求賬表、賬實相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記錄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原始憑證和繳費結算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記錄個人為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用人單位繳費情況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並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免費發送給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繳費和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